滬國稅納[2012]8號
頒布時間:2012-04-20 11:03:2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為推動我市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提高注冊稅務師執業水平,定于2012年4月下旬至7月下旬對本市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現就年檢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成立的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注冊稅務師,其中包括外地稅務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的分所及所內的執業注冊稅務師,不包括本市稅務師事務所在外地設立的分所及所內的執業注冊稅務師。
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內容和處理標準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關于落實<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的通知》(滬國稅納[201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等文件通知要求,2011年度檢查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各稅務師事務所遵循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情況,執業質量管理、執業資格、執業行為、風險基金管理等方面,尤其是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
(一)執業質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未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內容不完整,格式不規范,如沒有明確委托事項,沒有注明協議雙方責任義務與權利、協議收費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2)未按規定編制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內容編制不完整,記錄不清晰,工作底稿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歸檔不及時等;
(3)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如沒有鑒證結論、附件不完整等,或鑒證報告格式不規范,如報告未敲蓋事務所公章,執業注冊稅務師未簽章等;
(4)出具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制度,即項目負責人、部門經理、所長三級審核,或者三級審核流于形式,或者只實行二級審核;
(5)未實施規范的鑒證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明知存在不實問題,仍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2)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二)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
3.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者執業;
4.事務所的設立、合并、變更、注銷以及所內注冊稅務師變動情況,事務所發起人、出資人、地址、電話等事項變更情況,未到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注稅中心”)備案;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
(三)其他方面
1.執業行為
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漏稅行為;
(3)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2.風險基金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4號)第十三條規定和《關于落實的通知》(滬國稅納[2010]11號)第三條規定,對本市稅務師事務所風險基金的提取、結余、使用、分配和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等進行檢查。
3.勞動用工
(1)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2) 聘用了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本市稅務系統退休或辭去公職的公務人員。
凡有上述行為者,責令其改正。
三、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內容與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其執業備案。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備案。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5.從本市稅務系統退休或辭去公職未達到規定年限。
(三)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其執業備案。
(四)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年檢不予通過。
(五)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其執業備案。
四、年檢復審重點檢查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7號)文件通知,對本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質量進行重點檢查,并對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業務開展情況及到外地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了解。
五、年檢報送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2);
(三)《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3);
(四)《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調查表》(附件4);
(五)改制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情況報告;
(六)年檢小結,內容包括事務所股東情況、風險基金情況、執業人員情況、年度經營狀況、收入狀況等;
(七)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執業注冊證書復印件。
六、年檢工作程序
(一)動員、自查階段
2012年4月下旬,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就年檢工作對各區縣稅務局及年檢對象分別進行動員、輔導。同時,年檢對象按照要求實施自查、自糾。
(二)審核、檢查階段
2012年5月下旬,各區縣稅務局按照管轄范圍對所屬年檢對象報送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同時,對年檢對象的執業質量、執業資格、風險基金管理等實施實地檢查。
(三)復審、處理階段
2012年6月中旬,為確保年檢質量,市局組織部分區縣稅務局、注稅中心、稅務師事務所等單位人員對各區縣稅務局送審的年檢材料進行復審,并根據需要對部分年檢對象的執業行為、執業質量、執業資格、風險基金管理等進行實地檢查,并就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等提出實地核查意見。凡被認定為2011年A類信用等級的稅務師事務所原則上不納入復審范圍。
(四)總結、公告階段
2012年7月下旬,注稅中心根據年檢情況,作出年檢總結并將通過年檢的單位向社會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自查階段
年檢對象按照年檢的內容與標準首先進行自查,認真規范填寫各項年檢表格,并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提出整改自糾措施。
自查結束后,稅務師事務所應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將年檢材料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二)檢查階段
各區縣稅務局對年檢對象報送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的,由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發現其他問題的,采集相關證據,依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初審意見,以一戶一袋的形式裝袋成檔。同時,重點就檢查的形式、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和個性問題、以及相關管理建議作出小結,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報送注稅中心。
(三)復審階段
注稅中心對各單位送審的年檢材料進行復審,并對部分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進行重點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送審材料及時與相關單位溝通,并補正材料。同時,對各單位提交的處理處罰初審意見進行會審,對缺乏證據的應及時補充采集證據,提出復審意見并報市局,由市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復審工作。
(四)總結階段
注稅中心及時匯總各單位的檢查情況,及時作出年檢總結,報送市局審核后,向社會公告并通知年檢合格的年檢對象,辦理年檢合格手續。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
2、《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
3、《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
4、《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調查表》;
5、填表說明。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下載: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