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發改價管[2012]7號
頒布時間:2012-04-16 14:26:53.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區、縣人民政府:
為更好地適應本市各區、縣區域性出租汽車管理和運營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提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滿足市民群眾的出行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對本市區域性出租汽車運價實行屬地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車運價實行“統一結構,分級管理”?,F行市、區出租汽車運價結構保持不變,即:基礎運價(含起租價、起租公里、超起租里程運價)、運價加價(含超運距、夜間)、計時計程、車資結算規定和燃油附加費五個部分,仍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統一執行。
授權各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管理本區域出租汽車的基礎運價和運價加價,但相關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不得高于市區出租汽車。
二、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和調整本區域出租汽車的基礎運價、運價加價時,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以及本市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并對區域性出租汽車企業的經營成本進行監審。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在研究本區域出租汽車的基礎運價、運價加價方案時,要注重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要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深入研究論證,細化完善方案;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銜接和協調,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穩妥推進價格方案的實施。
四、市價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區域性出租汽車價格管理的指導和統籌平衡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和調整區域性出租汽車運價時,應主動與市價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并在執行前將擬出臺的價格方案報市價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各區、縣價格和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加強區域出租汽車行業與市場運營的監管,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管理,切實保護好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不斷提升服務質量。要依法加強打擊非法運營的力度,不斷改善運營環境,促進區域性出租汽車健康持續發展。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