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辦發[2012]21號
頒布時間:2012-04-06 11:05:57.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金融辦、山東銀監局、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在完善縣域金融體系、改善“三農”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積極穩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努力營造小額貸款公司良好發展環境
(一)按照“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從事小額放貸的新型地方金融組織”的定位,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涉及的財務報表、財務核算、信貸等業務,參照金融企業執行。
(二)各級工商、房管等相關單位參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政策,為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工商登記以及擔保抵(質)押等事項提供便捷服務。
(三)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關于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的要求。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促進小型微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1]43號)有關要求,對專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抵質押登記等方面參照銀行機構有關政策執行。
二、逐步優化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結構
(一)強化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地位和作用。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49%.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優秀的優質大型企業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度放寬。
(二)適度提高單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發起人外,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5%.
(三)適度放寬法人股東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經依法批準,允許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具備出資條件的優秀省外企業,來我省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主發起人本地化原則的基礎上,適當放寬其他法人股東的地域限制。
(四)鼓勵經營良好、內部管理完善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優化股權結構,變更后的股權結構應符合上述要求。
三、允許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
(一)上年度分類評級達到一級且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請在本縣(市、區)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注冊資本自1億元開始,每增加5000萬元,可申請增設1家分支機構,但最多不超過3家。已設立2家分支機構且注冊地在設區市市區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注冊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對分支機構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情況下,可申請在本市其他區范圍內設立第3家分支機構。
(二)設立分支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由設區市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對分支機構的設立、監督、管理,設區市主管部門可參照我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已設立分支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分類評級中連續2個年度未能達到一級,或者有任一年度評級結果為五級的,由設區市主管部門按相應程序撤銷該家小額貸款公司的分支機構,并做好善后有關事宜。
四、有序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渠道
(一)適度放寬融資比例。對省政府確定的金融創新試點縣中經營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與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融資能力,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二)探索拓寬融資渠道。允許金融創新試點縣小額貸款公司在引入優先股股東、向主要法人股東(持股比例達到15%)定向借款、在本縣域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之間進行資金調劑拆借、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資方式。其中,小額貸款公司優先股股東為法人股東,且數量不得超過3個,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單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內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股東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的2倍;創新融資方案應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設區市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其實施情況由設區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管。設區市主管部門每季度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各種渠道進行融資的總體情況。
(三)切實加強融資管理。各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比例進行融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資金融出方要加強對融資資金的管理,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及相關資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資渠道進行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股東通過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資等形式,以非自有資金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借資金;嚴禁貸款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市場。
五、著力加強小額貸款公司人員隊伍建設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準入、退出機制。制定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及監督管理辦法,建立高管人員約談制度,在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防范風險等方面,切實發揮好高管人員的直接責任人作用。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加強指導和培訓,全面提升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經營理念、經營技能和風險意識。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證等有關制度實施后,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
六、健全完善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管理
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年審和分類評級制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優勝劣汰機制,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對評級結果優秀、經營情況較好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鼓勵,優先進行增資擴股、政策扶持、批準新業務試點、推薦轉制村鎮銀行等。對評級結果不良、經營情況較差的實施重點監管;特別是對評級結果為五級的公司,采取重點監管、限制經營等方式督促整改,情況嚴重的經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省級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取消其試點資格,并由工商部門負責吊銷其營業執照。評級結果作為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重點監管的依據,由主管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積極穩妥地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嚴格落實監管制度,強化監管責任,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確保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