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3-21 13:47:59.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為了更好地開展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的年檢工作,方便各級稅務機關和事務所的操作實施,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擬定了《浙江省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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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浙江省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辦法(試行)
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以下簡稱“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管理,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浙江省(不含寧波,下同)范圍內的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年檢是指稅務機關對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行為、執業質量及事務所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的年度檢查。
第四條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是年檢工作的主管機關,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年檢工作的組織者,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下簡稱“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年檢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年檢的對象為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含分所)和注冊稅務師;年檢年度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事務所年檢內容
(一)事務所執業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事務所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事務所執業行為是否正規;
(四)事務所內部管理是否規范;
(五)年檢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注冊稅務師年檢內容
(一)執業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執業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是否正規;
(四)年檢主管機關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事務所年檢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執業資格方面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事務所出資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3)不具有簽字蓋章權的注冊稅務師出具了涉稅鑒證報告;
(4)注冊稅務師向管理中心申請執業備案過程中,在未辦理完執業注冊(備案)手續前,出具了涉稅鑒證報告;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
2. 執業質量方面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完整、不規范;
(2)涉稅鑒證協議未向稅務機關報備;
(3)未執行全省統一格式的鑒證報告與工作底稿;
(4)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編制業務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
(5)鑒證報告與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級復核制度或未有效執行;
(6)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范;
(7)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8)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9)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10)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其他方面
(1)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檢;
(2)未及時、完整、正確填報有關年檢資料;
(3)采取串通、欺詐、強迫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4)代收代繳納稅人稅款業務,向納稅人收取代理費;
(5)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及其他規定承辦業務;
(6)未按照省物價局有關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
(7)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
(8)未按規定報送注冊稅務師行業報表、財務報表等;
(9)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收回事務所執業證;限期停業整頓期滿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商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或其它涉稅文書,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由委托人補繳流失稅款和滯納金外,并對事務所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商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任意1項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注冊稅務師年檢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或受讓股份;
3.事務所實際出資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冊稅務師名義出資;
4.轉所、變更備案事項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執業又不改正;
2.對同一委托人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的同時,又出具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審計等報告;
3.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4.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中有嚴重違法行為;
5.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三)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證書。
(四)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任意1項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五)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執業注冊稅務師人員情況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其他從業人員情況表》(附件3,一式三份);
4.《年度事務所上報年檢資料清單》(附件6,一式三份);
5.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復印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原件加蓋公章);
7.年度鑒證報告匯總表(附件5,一式兩份);
8.年檢情況報告。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4,一式三份);
2.《浙江省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年檢程序和要求
(一)年檢程序
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自查——當地稅務機關核查(復查)——管理中心組織抽查——管理中心出具年檢結論。
(二)年檢要求
1.事務所年檢
(1)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要全面熟悉年檢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并按照年檢內容,逐項逐條地進行自查。
(2)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一時難以改正的,要分析原因,并將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管理中心。
(3)自查結束后,事務所要認真總結,年檢資料一式三份,連同年檢自查報告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2. 市、縣(市、區)稅務機關核查(復查)
(1)主管稅務機關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資料進行案頭審核。
(2)主管稅務機關成立年檢工作組,對所轄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進行實地核查(復查)(市級稅務機關結合本地事務所情況進行年檢復查,復查比列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實地核查的方法:與股東和從業人員座談,了解事務所執業質量、執業資格、執業行為、內部管理等情況;核對專職在事務所執業的注冊稅務師資格、人數和辦理社會保險等情況;查閱出具的鑒證報告、工作底稿、委托協議書、開具的發票存根和會計賬簿、報表及原始憑證等有關情況;對查實的問題,要取證復印,并在復印件上加蓋事務所印章,作為處理的依據;發現當年和以前年檢問題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要在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注明或隨附說明。
(3)核查后在事務所上報的年檢資料中簽署年檢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組織抽查、出具年檢結論
(1)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年檢的工作人員對市、縣(市、區)稅務機關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
(2)管理中心應對全省三分之一的事務所進行實地抽查;
(3)對經辦人員出具的初審意見和抽查情況報管理中心領導會議討論;
(4)出具年檢結論。
第十二條 年檢工作結束后,稅務機關做好年檢資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檔案資料要齊全、分類清楚,便于質證和查閱。對下達整改通知書的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如有必要管理中心將組織人員或委托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認真做好年檢工作總結,年檢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年檢工作的開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共性問題、檢查結果的處理情況、意見與建議等。
在規定時間向省局報送《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情況匯總表》。
第十四條 本規程由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
2.執業注冊稅務師人員情況表
3.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情況表
4.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
5.20 年度鑒證報告匯總表
6.20 年度事務所上報年檢資料清單
下載: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