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函[2012]59號
頒布時間:2012-02-16 09:42:55.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管理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等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地補償費全額預存制度
為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等問題,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征地補償費全額預存制度。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用地申請后,要根據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并由申請用地單位將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足額繳入國庫,繳費憑證作為建設項目征地報批的要件。項目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批準情況對預繳的征地補償費進行據實核算,并根據核算結果實行多還少補。
二、建立健全征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制度
為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不設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補償費在各科目間隨意流用的問題,各區、縣(市)政府應督促所轄鄉鎮(街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內設立各行政村(社區)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并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近期暫不涉及征地的行政村(社區)可在征地前設立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并確保征地補償費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征地補償費收支原始憑證要單獨建賬成冊,加強核算,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三、完善征地補償費撥付制度
各區、縣(市)政府應按照統一征地、統一管理的運作模式,進一步規范征地補償費撥付程序。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征地補償費實行集中管理、分戶記賬、專戶儲存,依法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撥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通過鄉鎮(街道)或其他部門流轉,以減少中間環節,防止征地補償資金被違規挪用、混用、截留、擠占,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
有條件的地方,征地補償費中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可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通過記名銀行卡或存折的方式,由國土資源部門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四、加強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
征地工作應全面執行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標準的公開、公告和聽證制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應通過村務公開欄、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等形式予以公開,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民主監督。各區、縣(市)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組織監察、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