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12]11號
頒布時間:2012-02-22 09:13:49.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
目前,在辦公自動化設備中的計算機采購項目中,存在通過設置不合理供貨時間要求限制和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問題。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保證政府采購項目充分合理競爭,本著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經調研主流計算機生產廠家生產周期情況,現就計算機項目供貨時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過協議供貨方式實施的計算機采購項目,且采購數量在30臺以上的,供貨時間不能少于10天。
二、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實施的計算機采購項目,且采購數量在30臺以上的,供貨時間不能少于15天。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發布之日起尚未開標和談判的采購項目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