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12]11號
頒布時間:2012-02-03 14:22:52.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團委(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金社會效益,進一步推動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發展建設工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有關規定和財政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1]43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資助青少年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財政廳
團省委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浙江省資助青少年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專項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1]43號)精神,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資金效益,進一步推動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我省資助青少年校外活動保障和能力提升項目,是指利用2011年至2015年中央安排給我省的專項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開展的資助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活動、能力提升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專門開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動的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宮、少年宮、青少年學生社會實踐基地等公益性單位。
第四條 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一)資助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開展普及性的非營利性公益活動,包括面向當地青少年、農民工子女等群體開展的流動青少年宮、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生命安全教育、青少年文化科技活動等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改造提升和修繕維護建設時間較早的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包括對建設時間較早的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進行修繕維護,添置、更新設備等;
(三)資助培訓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和骨干教師。
第五條 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應當堅持公開透明、規范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
第六條 上述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中(一)、(二)兩項資金原則上按以下因素進行分配:
(一)各地小學到高中在校生數;
(二)各地省級專項轉移支付類別檔次及系數;
(三)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建設時間、建筑面積情況;
(四)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運行管理、社會效益情況;
(五)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動規模、績效評價等。
項目資金按上述因素及相應權重系數進行資金額度分配,并結合各地項目申報,在分配給各地的資金額度內按項目進行下達。
第七條 當年下達給各地的項目資金,原則上當年使用完畢。未能使用完的,應說明理由,并書面報告省財政廳和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未說明理由且逾期不使用的,視情扣減該市、縣(市)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額度。
第八條 申請項目資金的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所產權清晰,主體明確,運轉正常,沒有被擠占、挪用、租借等情況;
(二)場所必須為公益性單位,管理規范,師資隊伍結構合理,并有必要的運營保障資金;
(三)場所近三年年均服務青少年人次,市級不低于10000人,縣(市、區)級不低于5000人。
第九條 項目申報:
各地團委(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門應積極組織已經開始實施和實施完成的項目,向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申報,各區由所屬市負責上報。各年度的申報截止時間為當年9月底(2011年度項目申報截止時間為2012年2月28日)。
(一)普及性的非營利性公益活動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資助金額);
2.項目資金申報表(見附1);
3.申報項目具體內容,包括同級主管部門審核的活動方案、組織成本、項目資金總額及來源、績效評價等材料,已完成的活動項目還要提供經費決算、相關支付憑證、活動圖片、有關新聞報道等材料。
(二)改造提升和修繕維護建設時間較早的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以及能力提升設施設備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資助金額);
2.項目資金申報表(見附2);
3.申報項目具體內容,包括項目批準文件、項目資金總額及來源、具體建設內容、材料和設施設備數量金額等清單、已完成項目的經費決算、相關支付憑證、圖片等材料。
(三)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管理人員和骨干教師培訓項目由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實施并組織申報。
(四)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地的項目申報進行調查、審核、評議,形成分市、縣符合資助條件的項目庫,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并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條 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要穩步推進改造提升和修繕維護工作,積極開展普及性的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省財政廳、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分配給各地的資金額度內,結合項目庫,分批次將項目資金在受資助項目中進行分配
并下達到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所在地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安排使用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229類“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項“用于教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一)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二)項目所在地團委(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和指導,督促項目單位及時、科學、合理使用項目資金,充分發揮公益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每年2月底前,各地團委(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門應將上一年度獲得資助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至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上一年度培訓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財政廳。
(四)獲得資助的設施設備和公益性活動,應當由項目單位在顯著位置標識“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字樣。
(五)各級財政部門和團委(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省財政廳和團省委(省青少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