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12]6號
頒布時間:2012-01-18 09:01:3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物價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27號)規定,并結合省委、省政府有關清費減負工作要求,我們對全省涉及企業的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交通部門的船名牌工本費、衛生部門的醫療儀器質量檢測費、政府采購部門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制作工本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棉花品級實物標準收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包裝材料檢驗費、海洋漁業部門的漁港費收(船舶港務費、停泊費、靠泊費、貨物港務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取消部分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根據省財政廳、省物價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浙財綜[2011]22號)規定取消的交通運輸部門的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有關地方仍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應一律取消。
三、取消上述收費項目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四、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五、各地區和各執收部門及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項目的,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