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11]126號
頒布時間:2011-12-09 10:47:14.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物價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切實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規定,現就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征企業范圍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附后)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免征項目名稱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具體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企業注冊登記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三)海關部門收取的海關監管手續費。
(四)商務部門收取的裝船證費、手工制品證書費、紡織品原產地證明書費。
(五)質檢部門收取的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本費。
(六)貿促會收取的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費、ATA單證冊收費。
(七)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
(八)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印刷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九)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含牌證工本費、安全技術檢驗費、駕駛許可考試費等)、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和已生產獸藥品種注冊登記費。
(十)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權證工本費。
(十一)旅游部門收取的星級標牌(含星級證書)工本費、A級旅游景區標牌(含證書)工本費、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標牌(含證書)工本費。
(十二)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清真食品認證費。
(十三)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包括杭州市收取的西湖養湖管理費、奉化市收取的溪口雪竇山風景名勝區維護管理費)。
(十四)交通部門收取的船名牌工本費、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工本費(包括客貨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工本費、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工本費、客運標志牌工本費)、車輛營運證工本費(包括客貨車道路運輸證工本費、非營運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工本費、教練車證工本費)、貨物港務費、引航移泊費。
(十五)水利部門收取的錢塘江轄區內河道取土管理費。
(十六)省政府采購中心收取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制作工本費。
(十七)海洋漁業部門收取的漁港費收(包括船舶港務費、停泊費、靠泊費、貨物港務費)。
三、免征期限
免征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要求
(一)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后,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同級相關部門的經費預算,保證其正常履行職責。
(二)省級各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本系統內相關執收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規定,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的登記備案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收費優惠政策。
(三)各地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使小型、微型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費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本通知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附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