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教[2011]321號
頒布時間:2011-12-06 09:57:33.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其他地方機構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現將《浙江省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廣電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綱要(2008-2012)》和《關于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9]16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全省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的補助,實施期限為2011—2012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目標管理、分級負擔、公平分配”的原則進行管理。
(一)目標管理原則。設立專項資金的基本目標是:從2011年到2012年,用兩年時間使全省城鄉“低保戶”群眾都能方便地收看有線數字電視節目,享受到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進一步提高全省困難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保障能力,使改革發展的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二)分級負擔原則。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實施主體為各市、縣(市、區)政府,工程實施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區)分級負擔,以市縣為主。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省財政按地區實行分類補助,并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寧波市及所屬各縣(市、區)實施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建設所需經費,由寧波市自行解決。
(三)公平分配原則。專項資金對同類地區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補助(詳見附1)。
第四條 項目實施主體。各市、縣(市、區)建有有線數字電視前端,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臺(集團、中心)或有線廣播電視網絡中心(公司),承擔有線數字電視網絡覆蓋范圍內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的具體實施任務。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經縣及縣以上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戶”家庭(含低保戶集中供養點)為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低保戶集中供養點按實有有線數字電視終端計)。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為每個補助對象免費安裝一臺基本交互型機頂盒,接通有線數字電視信號,提供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節目服務,并免除其每年有線數字電視“收視維護費”。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省財政按每戶600元的建設標準和一定的比例給予各地一次性補助,其中:一類一檔地區補助50%;一類二檔地區補助45%;一類三檔地區補助40%;二類一檔地區補助30%;二類二檔地區補助20%;二類三檔地區補助10%.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各市、縣(市、區)廣電低保工程實施單位應制定本地區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年度實施方案,填寫《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申報表》和《年度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實施計劃明細表》(詳見附2、3),及時報同級廣電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級廣電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連同實施方案上報省廣電局、省財政廳,各縣(市)應同時報送市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轄區由市廣電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申報。
省廣電局對各市、縣(市、區)上報的年度實施方案和計劃進行審核,提出資金補助初步方案報省財政廳審定。省財政廳會同省廣電局將補助資金下達到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市、縣(市)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省財政補助資金文件一個月內,將資金撥付至各實施單位。各市、縣(市)年度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的差額,在下一年度考核驗收后再作調整。
第八條 建立項目驗收制度。省、市、縣(市、區)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建設年度完成情況組織驗收,重點查看經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并發放相關證件的低保戶家庭,是否都落實了相關的政策優惠;接入的有線數字電視信號質量是否符合標準;群眾對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的滿意程度;以及向社會公示的情況。考核驗收參照廣電低保工程驗收辦法(詳見浙廣局發[2008]173號文件)。
第九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由縣及縣以上財政、廣電部門組織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廣電局組織力量對各地廣電低保數字化工程的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對騙取、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停止項目補助、追繳專項補助資金等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開始執行,執行期限至201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