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教[2011]322號
頒布時間:2011-12-06 11:10:4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其他地方機構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現將《浙江省鄉鎮廣播電視站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廣電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鄉鎮廣播電視站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鄉鎮廣播電視站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綱要(2008-2012)》和《關于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9]16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全省鄉鎮廣播電視站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的補助,實施期限為2011—2015年。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目標管理、分級負擔、公平分配”的原則進行管理。
(一)目標管理原則。通過專項資金的支持,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要實現以下基本目標:一是轉播好上級臺廣電節目和自辦貼近當地需求的廣播節目,把黨和政府的聲音送進農村千家萬戶,充分發揮基層宣傳陣地作用;二是積極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村村響”等各項廣播影視惠民工程維護服務工作,確保廣大農村群眾能收聽收看好廣播電視;三是全力保障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
(二)分級負擔原則。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實施主體為各市、縣(市、區)政府,工程實施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區)分級負擔,以市縣為主。省財政按地區實行分類補助,并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寧波市及所屬縣(市、區)實施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所需資金由寧波市自行解決。
(三)公平分配原則。專項資金對同類地區按照統一標準進行補助(詳見附2)。
第四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和標準
(一)專項資金補助對象。各市、縣(市、區)基本設備設施缺項的鄉鎮廣電站,以2011年2月各地上報數為準。
(二)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省財政對經驗收符合省定配置標準的鄉鎮廣電站,根據缺項設備設施的統一價格按比例進行補助,其中:一類一檔地區補助50%;一類二檔地區補助45%;一類三檔地區補助40%;二類一檔地區補助30%;二類二檔地區補助20%;二類三檔地區補助10%.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各市、縣(市)廣電部門應及時制定本地區鄉鎮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實施方案,填報《浙江省鄉鎮廣播電視站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
《 年度浙江省鄉鎮廣播電視站設備設施更新改造計劃明細表》(詳見附3、4),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5月底前上報省廣電局、省財政廳各1份。市轄區由市廣電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申報。
省廣電局對各市、縣(市、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資金補助初步方案報省財政廳審定。省財政廳會同省廣電局在每年7月份前將補助資金下達到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各市、縣(市)財政部門應在收到省財政補助資金文件一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撥付至各實施單位。各地年度計劃數與實際完成數的差額,在下一年度考核驗收后再作調整。
第六條 實施政府采購。各市、縣(市、區)廣電部門應按照省委宣傳部、省廣播電影電視局《關于加強我省鄉鎮廣播電視站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廣局發[2010]286號)明確的《浙江省鄉鎮廣播電視站建設管理標準(暫行)》要求(見附1),配置鄉鎮廣電站廣播轉播和播出、電視安全播出以及廣播電視維護維修等設備。
省廣電局對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建設所需設備、器材進行全省統一集中采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統一供貨產品的品牌、型號、價格和中標供應商,由各市、縣(市、區)承擔任務的廣電部門,直接向中標供應商采購所需設備、器材,并簽訂供貨合同,由省廣電局審核后執行。中標供應商憑省廣電局審核蓋章后的供貨合同、驗收單和銷售發票等原始憑據,直接向有關市、縣(市、區)廣電部門辦理結算手續。
第七條 建立項目驗收制度。省、市、縣(市、區)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年度完成項目組織驗收,驗收辦法由省廣電局另行制訂。
第八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由縣及縣以上財政、廣電部門組織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廣電局組織力量對各地廣電站設備改造工程的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對騙取、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停止項目補助、追繳補助資金等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開始執行,執行期限至201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