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2011]400號
頒布時間:2011-11-25 14:49:44.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商務(外經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進一步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省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意見》(浙政發[2011]84號),我們對《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鼓勵引導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促進國際化經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應符合中央和省里的產業、國別地區政策導向和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強、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每年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年度外經貿促進政策,從省財政內外貿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市,下同)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已取得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各類外經貿企業、中介組織和其他項目承辦單位。
(二)按規定向各級財政和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資料,參加并通過商務部門組織的年檢年審。
第五條 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范圍
(一)支持企業到境外投資,設立生產加工、倉儲運輸、營銷網絡、研發機構和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工業園),開展境外農、林、漁和礦業等合作開發;
(二)支持企業承攬境外工程承包、設計咨詢業務;
(三)支持企業參與和承接國家對外援助項目;
(四)支持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境外就業);
(五)支持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事業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
(六)支持“走出去”對外投資企業的回歸發展。
第六條 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的內容及標準
(一)境外投資項目
1.對在境外投資設立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開展境外農、林、漁和礦業等合作開發,當年累計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對境外資源合作開發企業,回運資源性產品所發生的自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
2.對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營銷網絡(含貿易機構、專賣店、貿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務機構、倉儲物流中心等)發生的經營費用,包括當年租用辦公或營業場地、倉庫、專賣店發生的租金,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
3.對企業海外并購獲取營銷渠道、知名品牌、先進技術,當年累計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對在境外投資設立技術研發機構,當年累計投資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對其境外獲得專利技術的注冊費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
4.對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承辦企業,符合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頒布的《浙江省境外經貿合作區(工業園)管理辦法》條件的,給予一定資助;對已享受中央相關資金資助的合作區,給予一定的配套資助。
5.每家企業當年累計資助總額不超過其當年對外實際投資額的50%,對以人民幣境外投資的,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境外工程承包項目
1.對企業承攬境外工程承包業務過程中發生的項目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等所發生的手續費,按最高不超過當年實際支付費用的30%給予資助。
2.對企業為在境外開展工程承包,前期墊資在年度內實際發生的國內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按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資助。實際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的,利息按基準利率核定,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3.對企業在境外開展工程承包,當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營業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獎勵;對企業開展境外項目設計咨詢服務,當年完成營業額在1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獎勵。
4.對企業開展境外漁業合作業務,當年完成營業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定獎勵;對中方購買入漁費支出5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資助。
(三)對外援助項目
1.對承接國家物資援助項目的企業(單位),按項目規模給予一定資助。
2.對參與國家成套項目、國家農業技術合作項目投(議)標的企業(單位),按標書制作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一定資助。
3.對承接國家援外培訓項目的單位(機構),按承接培訓班的規模、層次給予一定資助。
(四)境外勞務合作項目
1.對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按最高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資助,每人最高保險金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經省商務廳批準設立的對外勞務培訓基地,一次性給予一定資助,并根據年培訓外派勞務人員規模,按最高不超過每人300元標準給予資助。
(五)公共服務項目
1.對由省商務廳在國內外組織舉辦的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活動所發生的場地租賃費、攤位及公共布展費、廣告宣傳費給予全額資助。
2.對由省商務廳組織的公共信息平臺建設、風險預警平臺建設等所發生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
3.對企業參加省商務廳組織的境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活動發生的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給予一定的資助,每家企業最多資助2人。
4.對企業參與境外投資保險、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出口信貸及特定合同保險的當年保費給予一定的資助。
5.對企業根據省商務廳要求派遣工作人員赴境外處置糾紛和突發事件的國際交通費、境外食宿費等給予全額資助。
(六)對外投資企業回歸投資項目
支持境外投資企業返回省內投資發展總部經濟、新興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對省商務廳組織開展的回歸項目對接活動給予一定的資助。
(七)省政府批準的當年外經貿促進政策其他資助項目,具體資助內容和標準根據情況另行確定。
(八)上述資助項目中,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關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再重復安排。
第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應遞交的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項目申請表(表式附后);
(三)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文件復印件;
(五)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經過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項目實施的有關證明材料(項目合同、任務批件等);
(七)費用支出的銀行付款憑證、對應發票或收據、用匯核銷單等;
(八)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證明文書;
(九)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一)專項資金實行年度一次申請撥付的辦法。各市、縣(市)外經貿企業、中介組織以及其他項目承辦單位年度內發生的屬于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范圍、并具備資助或獎勵條件的項目,于次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并將有關資料報送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外經貿)部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外經貿)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后,于次年2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省級外經貿企業、中介組織和其他項目承辦單位年度內發生的屬于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范圍、并具備資助或獎勵條件的項目,于次年1月底前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申請。逾期或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務廳負責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審核,并根據中介機構審核意見,研究提出項目資助或獎勵資金的初步意見。
(三)省財政廳負責對申請項目資助或獎勵資金進行審定,并根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會同省商務廳將資助資金及時撥付到省級有關企業、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
(四)省級有關企業、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助或獎勵資金后,應及時撥付到項目申請企業、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請企業及單位對資助資金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處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一)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將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將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二)各級財政、商務(外經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向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報告。
(三)對于發現的騙取、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對于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
第十條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實施“走出去”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9]296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