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22號
頒布時間:2011-11-22 09:52:42.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有關單位:
為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實際,自2011年12月10日起,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調整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結合區位調整系數確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為2010年成交均價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8000元,區位調整系數按照《北京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區位調整系數表》(見附件)確定。全市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和區位調整系數將根據本市住房市場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和公布。
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按本通知標準確定的所在區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納稅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報繳納契稅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納稅人在2011年12月10日(含)以后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認定是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