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醫[2011]345號
頒布時間:2011-10-31 14:23:05.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物價局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衛生局、人力社保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105號),經研究,現就增設基層醫療機構一般診療費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般診療費適用范圍。一般診療費適用于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和衛生服務站、巡回醫療服務點。
二、一般診療費服務內容。一般診療費包含藥事服務成本以及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等服務內容。具體內容詳見附表。
三、一般診療費標準。一般診療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為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每門診人次10元,村衛生室和衛生服務站、巡回醫療服務點為每門診人次5元。
四、合理調整醫療保障報銷政策。各地應將一般診療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報銷范圍,并按醫保甲類項目管理,要在不增加患者個人實際費用負擔、不降低原醫保支付比例的前提下調整醫保報銷政策。一般診療費政策執行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調整必須同步實施。
五、規范診療行為。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堅持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制度,嚴格控制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推行實施臨床路徑,完善常見病、多發病和高費用診療項目的臨床路徑管理,促進合理診療、合理用藥。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用藥情況的實時監管。嚴禁醫療機構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
六、設置一般診療費是國家醫改的一項重要政策,是基層醫療機構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后健全補償機制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物價、衛生、醫保部門要緊密配合,抓緊在2011年底前全面實施一般診療費項目和收費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表:一般診療費服務內容表(略)
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衛生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