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辦[2005]71號
頒布時間:2005-09-27 11:03:02.000 發文單位:中共浙江省委辦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特級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9月27日
浙江省特級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特級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充分發揮浙江省特級專家的作用,根據《實行浙江省特級專家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特級專家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管理,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服務工作,相關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單位以及特級專家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浙江省特級專家由省特級專家評選委員會評選產生,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后,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公布,由省委、省政府頒發“浙江省特級專家”證書。浙江省特級專家資格從公布之日算起。
第四條
符合《實行浙江省特級專家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浙江省特級專家榮譽稱號和取消浙江省特級專家稱號的,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
浙江省特級專家享受以下權利:
(一)在申報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
(二)可優先使用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有關部門視情況予以資助;
(四)享受二級醫療待遇,每年一次全面身體健康檢查;
(五)每人每月1000元津貼;
(六)享受每年兩周的學術休假或參加統一安排的休假活動;
(七)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體健康,可繼續從事業務工作。
第六條
浙江省特級專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提供咨詢,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
(二)在學術、技術上不斷創新,作出更大成績,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科技、文化等服務活動,為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重點工程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以及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三)帶頭弘揚優良學風,普及科學知識,形成尊重科學的良好風氣;
(四)積極培養人才,推動我省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再享受浙江省特級專家的權利和待遇:
(一)調離專業技術崗位,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二)調離浙江省;
(三)當選為兩院院士;
(四)取消浙江省特級專家稱號。
第八條
建立浙江省特級專家聯系制度。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交談等形式認真聽取特級專家的意見和建議。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設立專門的信箱、走訪調研等方式,加強與特級專家的聯系;協調有關地方和單位,幫助解決特級專家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做好服務工作。
第九條
建立浙江省特級專家信息庫,該庫作為省委組織部高層次人才庫的一個子庫,主要記載特級專家的基本情況、發明創造、科研成果、工作變動、健康狀況、獎懲等重要信息,為加強管理、優化服務提供依據。
第十條
設立浙江省特級專家資助資金。每年從省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撥出專款,用于對特級專家的重點科研課題進行資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浙江省特級專家所在市、省直和中央在浙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