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農綜辦[2011]50號
頒布時間:2011-07-25 09:43:53.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寧波不發),省監獄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2012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國農辦[2011]170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浙江省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請據此認真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擇優申報項目。
附件:浙江省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是國家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農業綜合開發的重要任務。為更好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在更大范圍內擇優選項,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單位申報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我省實際,現發布浙江省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中央和省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壯大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民持續增收、增加農產品有效供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圍繞農業“兩區”建設和十大主導產業發展需要,扶持具有明顯競爭優勢和輻射帶動作用的產業化經營項目,提高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和標準化水平,促進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和農產品加工業結構升級,推進現代農業建設。
二、扶持范圍和重點
(一)扶持范圍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范圍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畜禽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糧油、果蔬、畜禽等農產品加工項目;農產品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二)扶持重點
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重點扶持的產業包括:優質糧油和蔬菜、茶葉、果品、畜牧、水產、竹木、花卉苗木、蠶桑、食用菌、中藥材以及油茶等。
重點扶持產業之外的中成藥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紡織深加工以及深海養殖、捕撈等項目一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對象
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關政策
扶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采取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兩種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
(一)貸款貼息項目
1.優先扶持糧食加工轉化貸款貼息項目、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和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合作貸款貼息項目。
2.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范圍為2010年1月1日以后簽訂貸款合同(包括2009年簽訂貸款合同、申請連續貼息的貸款)、在2011會計年度實際發生并已經支付的利息。原則上對落實單筆固定資產貸款300萬元以上的項目予以貼息,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6000萬元。固定資產貸款貼息期限: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合作貸款貼息項目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項目最長不超過2年。
3.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僅限于農產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購,范圍為2010年6月30日以后簽訂貸款合同、2011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并已經支付的利息。
原則上對落實單筆流動資金貸款100萬元以上,且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予以貼息,最高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3000萬元。
4.同一項目單位不能同時申報固定資產貸款貼息和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項目。
5.貼息率根據財政貼息資金指標和同期人民銀行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二)財政補助項目
1.財政補助僅限于扶持國家立項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
2.重點扶持種植、養殖基地及產地初加工、儲藏保鮮項目。
3.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高于100萬元、不低于20萬元。
4.地方財政按政策規定落實配套資金。
5.項目單位的自籌資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
6.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1)種植基地項目:種苗繁育、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土地平整、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2)養殖基地項目:種畜禽和水產種苗繁育及畜禽和水產養殖基地所需的基礎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3)農產品加工項目:與技術改造、產品升級和廢棄污染物綜合利用相配套的設施設備,質量檢驗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農戶進行培訓等。
(4)流通設施項目:農副產品市場信息平臺設施,交易場所、倉儲、保鮮冷藏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等。
原則上按不超過財政補助資金的3%用于項目申報書、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環境評估費等項目前期費用。
五、立項條件
(一)貸款貼息項目立項條件
1.貸款用途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扶持范圍和重點;
2.貸款期限、貼息期限及額度等符合規定要求;
3.項目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狀況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誠信記錄;
5.貸款項目對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和就業帶動作用明顯;
6.申報材料齊全完整、真實可靠。
(二)財政補助項目立項條件
1.申報補助項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具備的條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
——成員以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等形式入股,成為經濟實體;
——以產品和服務為紐帶,農民自發組織;
——經營狀況良好,凈資產不低于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產權明晰,運行機制合理,章程規范,管理制度完善;
——財務規范,獨立核算,盈余返還;
——農民成員不低于30戶,優先扶持農民成員50戶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2.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有明確的主導產業發展目標,且有建設項目的主客觀要求;
——申報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
——輻射帶動能力強,預期效益好;
——規范生產,品質優良,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
——產品科技含量較高,達到相關標準,競爭優勢比較明顯;
——市場潛力較大,銷售方案切實可行;
——技術方案可行,技術依托可靠,工藝路線合理;設備方案與技術方案、工藝路線匹配;
——租賃承包用地或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合法;
——低耗節能,符合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要求;
——投資估算合理,自籌資金來源有保障,籌資方案可行。
六、不予扶持的項目
1.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關項目(參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
2.列入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公約附錄的動植物加工流通項目。
3.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項目單位(包括母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獲得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連續扶持(包括貸款貼息和財政補助項目)滿3年的,不在2012年申報范圍。該項目單位,如再次申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扶持,須間隔2年以上。上一年度項目單位已得到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扶持的,不得申報2012年貸款貼息項目。同一項目單位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類扶持項目。
4.已申報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的,不在此次申報范圍。
5.近兩年未上繳國有股權分紅收益和已上市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得申報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
七、申報要求
(一)每個縣(市、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補助項目限報3個,市本級及義烏市限報5個。
(二)貸款貼息項目須經各市級農發辦初審后方可上報省農發辦(義烏市農發辦可直接申報)。
(三)同一項目單位上一年度已得到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擬申請連續扶持的,在申報材料中,須詳細說明項目單位現狀及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同時需說明近兩年申請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之外的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情況。
(四)需提供相關材料
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材料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到位憑證復印件;貸款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清單和利息支付原始憑證復印件;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單位龍頭企業級別認定證明;項目單位獲得的貸款銀行信用等級評定證書及授信證明復印件;由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單位2010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固定資產貸款貼息項目還須提供貸款銀行批復文件復印件,工程施工(或設備采購)合同或付款憑證;流動資金貸款貼息項目還須提供農產品收購合同或憑證。申報的復印材料上須由農發辦加蓋“與原件相符”章及審核人簽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須提供項目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項目申報書使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印發的統一格式,并須提供電子版,附件應掃描成圖片(pdf格式)上報。
(五)申報時間
財政補助項目申報時間:各申報單位于2011年8月15日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項目,各市、縣(市、區)農發辦于2011年9月15日向省農發辦報送申報材料。
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時間:各申報單位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項目,各市、縣(市、區)農發辦于2012年1月31日向省農發辦報送申報材料。
越級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項
1.項目單位和各地農發辦要確保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可靠與完整。如發現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按《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財發[2011]7號)等規定嚴肅處理。
2.各地需將省農發辦發布的申報指南及申報要求進一步向社會公布,對經過規定程序擬向省農發辦申報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必須在當地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
3.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申報書等有關資料,請向當地農發辦索取,或在財政部門戶網站下載。申報程序等不明事項,可向當地農發辦咨詢。
附表:1.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貸款貼息項目附表格式
2.2012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附表格式
主題詞:農業 綜合開發 項目 申報 通知
相關附件:浙農綜辦[2011]50號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