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11]611號
頒布時間:2011-05-05 16:31:42.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
2011年4月1日本市非居住區停車收費標準調整后,停車秩序不斷規范,交通狀況出現好轉。為維護廣大市民利益,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完善停車收費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臨時進出醫院等公共場所停車場的出租車輛,第1個計時單位不得收取停車費。
二、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殘疾人專用通行證的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在本市各類停車場停放時,仍執行調價前收費標準。
三、各區、縣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轄區內運送生活必需品(如鮮活農產品)等的貨運車輛,制定具體停車收費優惠政策及實施辦法,對外公示后實施,并抄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各區、縣要切實穩定居住區地下停車收費水平,加快研究提出轄區內居住區地下停車場按月、按年收費政策。停車人與停車管理企業協商達成一致前,保持收費水平穩定,企業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居住區地下停車場經營企業可按月或按年計收停車管理費,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車管理費用。
五、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要配合轄區交通、交管、城管部門開展停車專項治理活動,進一步加強停車收費檢查工作,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特別是居住區地下停車場“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維護市民合法權益。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