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國資[2011]345號
頒布時間:2011-03-08 09:38:1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各相關企業: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推進我市國有企業依法破產工作,妥善安置職工,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央有關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針對我市破產準備金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對2000年頒布的《北京市破產準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破產準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破產準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破產準備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推進我市國有企業依法破產工作,妥善安置職工,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央有關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破產準備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實行預算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解決市屬國有企業實施破產而產生的費用不足問題。
第二章 資金使用原則、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破產準備金使用采取“先借款墊付,后清算支付”的形式。
第四條 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市屬國有企業,因土地使用權和破產財產不能及時變現,無法支付職工安置費用和破產費用,可申請破產準備金借款墊付。
第五條 可由破產準備金先行借款墊付的破產企業費用:
(一) 破產企業在職職工安置費用,具體包括:
1.城鎮職工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自行調出職工的一次性獎勵資金;
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費;
4.妥善安置職工需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拖欠職工工資、職工醫藥費、保險費、取暖費、住房公積金、計劃生育獎勵費、勞模津貼、職工個人借款等費用。
(二)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安置費用;
(三) 破產費用,具體包括:
1.破產財產的清理、維護、管理和分配所需費用;
2.破產財產審計、評估、拍賣費用及破產案件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
3.破產清算期間,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留守人員和協助工作人員的工資等費用;
4.為保證債權人共同利益需支付的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等費用;
5.破產程序中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職職工安置費用,按照以下標準測算:
(一) 城鎮職工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標準,從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開始測算。
(二) 自行調出職工的一次性獎勵費用的標準為: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1個月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2個月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3個月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
(三)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費用,按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月工資標準按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 拖欠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相關費用標準是:拖欠職工工資,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核定,時間以法院宣布破產之日前三個月為限;拖欠的社會保險、公積金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中介機構審核確認數為準;
拖欠職工工資原則上由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解決,如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在該企業破產前期已墊付了大量資金,繼續墊付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借支破產準備金。
第七條 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安置費用,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測算:
(一) 離休人員安置管理費用,按我市有關規定標準測算。
(二) 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費用,以破產驗收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步審核數為準。
第八條 破產企業的破產費用,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測算:
(一) 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等相關費用,按破產宣告時,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和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0%測算;社會保險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數為準;公積金按北京市相關標準測算。
(二) 破產企業留守人員和協助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等費用,按留守人員和協助工作人員人數以及我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核定的工資標準測算,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按北京市相關標準測算。
(三) 破產財產審計、評估、拍賣等費用,按不高于本市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標準的50%掌握。
(四) 其他破產費用中包括清算期間的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等辦公經費,按照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確定的留守人員和協助工作人員人數,參照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公用經費定額標準核定,超出定額標準以及需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定。
以上第(一)、(二)、(四)項的費用,墊付費用期限原則上不得超出六個月。
第九條 破產企業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期限測算借款費用。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負擔借款費用的20%,其余80%部分可由破產準備金借款解決。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條 借支破產準備金的審批程序:
(一)破產企業接到法院宣破裁定書后,因土地使用權和破產財產不能及時變現 ,無法支付安置和破產費用,由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向市國資委提出借支申請。
(二)市國資委對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借支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攜同借支破產準備金請示文件、《借支破產準備金審核表》、以及企業報送材料一并轉市財政局審核。
(三) 市財政局接到市國資委初審意見及破產準備金借支請示文件后,按照規定的標準對破產準備金借支數額審核確認后,上報市政府批準。
(四)市政府批復后,破產企業填寫“財政借款申請書(借據)”,市財政局辦理破產準備金借款手續。破產準備金借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不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十一條 核銷破產準備金的審批程序:
(一)破產企業破產終結后,應及時償還破產準備金借款。
(二)破產企業破產終結后,其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和破產財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還破產準備金借款時,由市國資委安排對破產準備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根據審計結果申請核銷。
(三)市國資委對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核銷破產準備金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同時將企業申請核銷的請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收款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退休人員預提社會保險費用的批復、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一并轉市財政局審核。
(四)市財政局接到市國資委初審意見及申請核銷文件后,對企業清算收入及破產準備金借支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對企業確實無力償還借支的破產準備金,上報市政府申請核銷。
(五)市政府批復后,市財政局辦理核銷手續。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及破產管理人辦公室的具體職責:
(一) 負責按破產準備金借支范圍、標準測算借支數額,向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上報借款申請;
(二) 負責按照規定測算退休人員預提社會保險費用,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三) 負責按照借款批復文件辦理借款手續,保證借款資金專款專用。
(四) 破產終結后,應及時償還破產準備金借款。
第十三條 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具體職責:
(一) 負責對其所屬破產企業的借款申請進行審核,向市國資委提出借支申請;
(二) 保證破產準備金借款及時劃撥破產企業,督促破產企業破產終結后及時償還破產準備金;
(三) 負責破產企業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時,向市國資委提出核銷申請。
第十四條 按照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的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破產企業上報的退休人員預提移交費用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具體職責:
(一) 負責對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上報的借款申請進行初審,根據審核狀況向市財政局批轉借支破產準備金申請。
(二) 負責對破產企業上級單位或控股(集團)公司上報的核銷借款請示進行審核,根據審核意見向市財政局批轉核銷破產準備金申請。
(三) 會同市財政局對破產準備金的借支、核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具體職責:
(一) 負責對市國資委批轉的破產準備金借支申請、核銷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上報市政府。
(二) 負責按照市政府的批復,辦理借款手續和核銷手續。
(三) 會同市國資委對破產準備金的借支、核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破產管理人辦公室收到破產準備金借款時要實行專戶存儲,列入“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并單獨列示。
第十八條 經批準核銷的破產準備金借款,計入破產清算損益,列“補貼收入”科目。
第十九條 破產企業及破產管理人辦公室在支付職工安置費用和破產費用時,不得自行增加費用項目,擴大支付范圍,提高支付標準。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定期對破產準備金借支、償還、核銷情況進行檢查。對有截留、挪用破產準備金等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出,市財政局有權追回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頒布的《北京市破產準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經一[2000]9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