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辦[2011]9號
頒布時間:2011-04-01 16:14:48.000 發文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促進杭州市糧食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促進杭州市糧食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
為促進我市糧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糧食供應和安全,有效應對國內外糧食危機,現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圍
“十二五”期間,市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對糧食企業在杭投資、技術改造、品牌創建、經營費用等方面進行扶持。
二、扶持內容
(一)獎勵投資。
1.在杭新成立且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糧食企業,符合糧食購銷企業條件并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糧食年銷量在1萬噸以上(含)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在杭糧食企業為發展經營需要,開展技術改造和實施擴建廠房、糧食倉庫等項目的,參照我市有關工業投資、農產品加工業投資、現代服務業投資技術改造等政策,按批準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2%予以補助。
3.在杭糧食企業建立獨立的電子商務應用平臺,并實現網上交易的,正常運營半年后,一次性獎勵30萬元。
4.在杭糧食企業開展自有物流配送業務的,按投資額的12%予以補助;利用第三方物流進行配送的,按配送費用的50%予以補助。
5.在杭創辦的糧食轉化企業年采購用糧在5萬噸以上(含)、月平均庫存糧食在2000噸以上(含)的,可申請納入杭州市周轉糧儲存補助范圍,并根據核定的企業最低庫存給予每年100元/噸的補助。
6.大力引進全國性糧食經營集團或直銷企業,對全國著名品牌糧食連鎖企業在杭設點經營、糧食年銷量在5(含)-10萬噸的,給予每年30萬元的獎勵;年銷量在10萬噸以上(含)的,給予每年40萬元的獎勵。
7.鼓勵在杭糧食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年內增加5個以上門店、糧食年銷量比上年增加1萬噸以上(含)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新增一個門店,且年銷量在2000噸以上(含)的,再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扶植品牌。
1.在杭糧食企業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9〕6號)精神創建自有品牌的,對新授予“中國名牌產品”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新授予“浙江名牌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國家免檢產品”、“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知名商號”等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授予“杭州名牌”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8萬元;對被杭州市糧食行業協會新授予“優質品牌”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在杭糧食企業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獲得國家專利的,憑專利證書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國外權威機構專利的,憑專利證書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應急加工投資和用電優惠。
在杭創辦糧食加工企業,實行產、供、銷一體化經營,并與市政府簽訂《應急糧食加工協議》的,以投入50噸/日大米加工生產線為起點,投入50噸/日大米加工生產線獎勵50萬元,投入60噸/日大米加工生產線獎勵60萬元,以此類推,按生產能力1:1配套獎勵投入資金。企業根據市政府要求加工應急所需大米時,按下達的應急加工數量和實際生產用電量,實行生產用電補助,每度補助0.3元。
(四)銷售獎勵。
1.繼續對糧食經營大戶實行獎勵,對當年在我市糧食經營額超過5億元(含)的糧食經營企業,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2.在杭超市年銷售糧食在2萬噸以上(含)、并引進由地市級糧食主管部門授予的優質糧食品牌10個以上的糧食經營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3.在杭糧食企業從省外糧食生產基地采購粳米供應杭州市場的,憑糧食生產基地合作協議、運入憑證、銷售憑證等,按每噸100元的標準享受杭州市糧食收儲企業省外訂單補助。
(五)運費補貼。
在杭糧食企業從省外采購粳米用于杭州市場供應,且年購入量在3000噸以上的,可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建[2008]號)精神,憑省外采購合同、運單及運費、杭州市內銷售憑證等,每噸補助20元;從東北三省采購的粳米,每噸再給予10元補助。已享受國家和省政府運費補助政策的企業,不得重復享受市運費補助政策。
(六)表彰獎勵。
1.每年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評出5-8家運營機制好、產銷額大、與農戶關系穩定密切、帶動面廣、采用高新技術和市場開發成效突出的重點糧油企業予以表彰獎勵,獎勵資金總額不少于50萬元。
2.每年安排不少于200萬元的專項基地拓展資金,用于鼓勵企業到省外建立糧食基地、定期組織在杭糧食企業開展信息交流和培訓,以促進糧產區糧食企業間的合作。
3.為切實保障杭州糧食供應安全,在現有的周轉糧儲存制度基礎上,對糧食應急加工、儲存、運輸、信息監測等實行“聯網、聯保”制度,即通過聯網實施信息數字交換,夯實糧食應急工作基礎。同時,對年度內應急任務完成出色、信息交流暢通、運輸及時的企業,給予每家5萬元的獎勵。
三、扶持資金的監管
(一)各糧食經營企業應切實加強對糧食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和核算,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二)市糧食局、財政局要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檢查,對抽逃注冊資本、弄虛作假騙取糧食專項扶持資金的企業,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糧食專項扶持政策的資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1.同一企業同類項目已獲補助的;
2.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未滿2年的;
3.申請單位有虛報騙取補助行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4.申請單位有拖欠銀行債務、欠稅、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