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務資發[2011]37號
頒布時間:2011-02-14 09:26:49.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商務廳
各市、擴權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0〕65號),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效率,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現就下放外商投資商業領域有關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類、允許類投資總額1億美元及以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除下述(一)、(二)項外,由各市及擴權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審批。內外貿主管部門分設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須按規定征求同級內貿主管部門意見。
(一)單一店鋪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經營范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等無店鋪方式銷售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的商品。
二、原經省商務廳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除鼓勵類、允許類新增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上或涉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及本通知第一條(一)、(二)項規定內容外,其變更事項均由各市及擴權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三、從事商業領域分銷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經營范圍中明確分銷商品名稱、具體分銷方式(批發、零售、傭金代理(拍賣除外)等),注明“以上商品進出口不涉及國營貿易、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許可證等專項管理的商品”,并在申請時報送所經營商品目錄清單。如從事礦產品進出口業務,需在經營范圍中加注“不含鐵礦石、鋁土礦”。設立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專項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須先向商務部申請進出口配額許可證。
四、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變更,參照本通知辦理。
五、未經省商務廳同意,各市及擴權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上述審批權限。
六、各市及擴權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規定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并及時報省商務廳備案。我廳將對各地審批情況進行抽查,并對審批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作出通報批評等處理。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