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辦[2010]29號
頒布時間:2010-05-27 13:04:01.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這次規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以及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開展法規清理工作的通知》(皖人常辦[2009]29號)的要求,切實解決規章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突出問題。
二、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省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起草部門要按下述要求,于7月底前提出清理意見,送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一)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代替的,應當提出廢止的建議;
(二)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應當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議;
(三)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一致的,應當提出修改的建議;
(四)規章主要內容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相適應的,尤其是與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不相適應的,應當提出廢止或者修改的建議;
(五)規章中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或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不一致的,應當提出修改的建議;
(六)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提出修改的建議。
在開展規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時,按照上述要求,一并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具體清理意見。
三、各地、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的領導下,做好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和審核匯總等具體工作。
四、各地方、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