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會協[2010]150號
頒布時間:2010-11-29 08:39:04.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京會協[2006]133號)的規定,現將2011年度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防偽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管理及申領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識的管理與使用
1.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標識登記、使用和保管制度,設置專人負責。對作廢、破損和當年未使用完的標識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處理,并在次年報備上年度使用情況時,交回北京注協監管部。對丟失的標識由丟失標識的事務所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
2.事務所對外出具的所有業務報告均應粘貼標識。
3.為便于管理和統計標識的使用情況,各事務所應認真填寫《事務所標識使用情況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于每季度開始25日前以書面和電子版形式報備上一季度《備案表》。《備案表》中各項內容需填寫齊全,標識號按順序填列。
4.申領標識的數量約以上年度該季度業務報告數量為限。當標識結余數量不足10枚時,可持有本所介紹信繼續申領。
二、2011年標識的領取
1.2011年標識自2011年1月1日開始使用,2010年度標識繼續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2.2010年已完成前三季度報備的事務所持本所介紹信于12月15日開始到北京注協監管部預領2011年標識。2011年1月1日至2月10日(節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務所以書面和電子版形式將2010年度全年《會計師事務所防偽標識使用情況備案表》(附件1)、2010年度領用防偽標識說明(附件2)和剩余標識(包括作廢、破損的標識)一并報送北京注協監管部。2010年度標識報備完成后方可繼續申領。
3.已申領2010年標識而未報備的事務所應按上述要求完成報備后,方可申領2011年標識。
4.因新批設立、遷址等原因2010年沒有領取過標識的事務所需攜帶本所介紹信、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事務所執業證書復印件于2010年12月15日開始到北京注協監管部申領2011年標識。
三、對存在標識管理混亂、保管不當等嚴重問題的事務所將暫停發放標識。
聯系人:趙京彥
聯系電話:8822110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