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2010]322號
頒布時間:2010-09-19 16:58:1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貿易局(經貿委)(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流通領域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等項目資金申報的通知》(財辦建〔2010〕67號)等文件精神,我們對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流通領域市場監管與放心肉服務體系等項目資金申報的通知》(財辦建〔2010〕67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的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專項用于融資擔保費用補助的部分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補助資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條 本操作辦法所稱中小商貿企業是指從事批發和零售、住宿和餐飲、租賃和商務服務、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屠宰、物流和倉儲等行業的中小商貿企業。
從事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從事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屠宰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參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規定的批發業標準執行;從事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參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規定的零售業標準執行;從事物流、倉儲業的中小商貿企業標準,參照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規定的交通運輸業標準執行。
第五條 補助資金采取財政直接補助方式,具體支持以下兩項內容:一是擔保機構業務補助,即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規定期限內開展的擔保業務給予補助;二是企業保費補助,即對通過擔保機構獲得融資的中小商貿企業實際繳納的擔保費用給予補助。
各市上報申請的企業保費補助額度不得低于申請補助資金總額的20%。
第六條 擔保機構業務補助是指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2009年12月1日–2010年8月31日期間為中小商貿企業提供的單筆貸款在800萬元以下(含800萬元)、未獲得其他中央財政補助的擔保業務,按不超過貸款擔保額2%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個融資性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七條 企業保費補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商貿企業,在2009年12月1日–2010年8月31日期間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給予不超過實際繳納擔保費用50%的補助,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5萬元。
第八條 補助資金的具體補助比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根據申請項目業務規模、貸款期限、項目性質等情況分類確定。鼓勵為商貿業集群提供融資服務,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商貿業集群(包括商品交易市場、商業街區、商貿綜合體、物流園區等商貿服務業聚集區)內中小商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補助比例在其他融資擔保業務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第九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浙江省內工商部門(不含寧波)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市屬及以上擔保機構實收資本4000萬元以上,縣屬擔保機構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
2.已在所在地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備案且開展擔保業務2年以上;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及時定期向財政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報送企業財務報表;
4.經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的信用中介機構評級,且信用等級一般應達BBB級;
5.經濟效益良好,會計、納稅、銀行信用等方面無不良記錄,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6.項目申報期內為中小商貿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額占其擔??傤~的20%以上;
7.上年度貸款擔??傤~達實收資本的2倍以上,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8.擔保的中小商貿企業及貸款用途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
第十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中小商貿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符合財政部《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229號)規定的中小商貿企業相關標準及條件;
3.近三年在業務經營和財稅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4.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第十一條 信用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只能用于彌補代償損失或補充風險準備金。
第十二條 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組織所屬縣(市、區)的補助資金申報工作,于10月31日前完成項目初審,并正式行文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復審,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于12月31日前完成資金審撥付工作。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補助資金時,應向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格式見附1);
2.經具有一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合作銀行蓋章確認的項目申報期內《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申報表》(格式見附2);
3.備案證復印件;
4.經具有一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項目申報期末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擔保余額變動表等);
5.經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業局認定的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報告;
6.項目申報期完稅證明及匯總表;
7.其他需要的資料。
首次申報時,融資性擔保機構還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的復印件;為商貿業集群內中小商貿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還需提供商貿業集群的證明材料,以及中小商貿企業位于集群內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中小商貿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時,應向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保費補助申請表》(每筆擔保均需單獨填寫申請表,格式見附3);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3.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費用發票復印件。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向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交紙質申報材料的同時,需通過商務部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補助管理系統(網址:http://www.creditsys.com.cn,下稱“補助管理系統”)提交補助申請電子材料。《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及《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申報表》由“補助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并打印。商務主管部門在組織融資擔保業務補助申報審核時,要對電子數據和紙質材料同步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中小商貿企業申請保費補助,紙質材料由企業按每筆擔保業務填寫一張申請表的要求,填報《2010年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保費補助申請表》,送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匯總后,由擔保機構報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中小商貿企業保費補助電子數據由擔保機構負責在“補助管理系統”中錄入。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和中小商貿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時,紙質材料和“補助管理系統”中的申請補助額度先按最高補助比例填報。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向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和省商務廳報送擔保機構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統計月報表(見附4),作為審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通過管理系統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補助管理系統”中錄入審核通過意見,并打印審核通過材料交申請人,匯總本市申報項目后及時提交省商務廳、省財政廳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
第二十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進行復審,提出項目補助計劃。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補助計劃,確定項目支持額度,并將補助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中小商貿企業保費補助由為其提供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轉撥,各有關擔保機構應于收到補助資金后一個月內將資金轉撥情況(含撥付憑證復印件)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查。
單個中小商貿企業通過多個擔保機構獲得融資擔保費用補助匯總后超過15萬元的,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指定其中一家擔保機構予以轉撥。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對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建立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必須??顚S?,嚴禁截留或挪用,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浙財企字〔2009〕226號)同時廢止。
附:
1.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
2.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申報表
3.2010年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擔保保費補助申請表
4.中小商貿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