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7]485號
頒布時間:2007-05-31 16:59:12.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各市、縣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我廳制定了《安徽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及《安徽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財會[2005]315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必須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總體目標是 : 建立結構合理,運行規范,管理嚴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制。培養一批具有熟練會計操作技能,能夠準確、客觀地記賬、算賬、報賬的初級會計人才;培養一批具有綜合分析能力,能夠參與管理和決策的中級會計人才;培養一批專業精深、熟悉國際慣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綜合分析和決策能力強的高級會計管理人才。為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參與會計人才繼續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規劃指導、社會辦學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組織推薦適合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
(三)組織全省各類會計人才培訓、高級會計人員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四)指導、監督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開展,規范培訓市場。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依據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三)負責公告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加強管理,規范培訓市場;
(四)負責建立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
(五)考核、檢查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五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省直單位及省級垂直管理單位、中央駐皖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屬地管理原則。
第三章 繼續教育對象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第八條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年度內未完成規定學時的, 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有關單位出具有效證明,報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確認后,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
( 一 ) 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
( 二 ) 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
( 三 ) 生育 ;
( 四 ) 其他特殊情況。
對于在外地工作的會計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調轉手續,未辦理的應參加所在地財政部門舉辦的會計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明。
第十條 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從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下一年度開始。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有利于會計人員熟悉和掌握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更新、補充和擴展專業知識與技能,完善其知識結構,提高其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和創新能力。繼續教育的原則為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其主要內容包括 :
( 一 ) 會計理論與實務 ;
( 二 ) 財務、會計、審計法規和會計準則、制度 ;
( 三 ) 會計誠信與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
( 四 ) 內部會計控制 ;
( 五 ) 會計電算化知識 ;
( 六 ) 其他有關法規制度和相關知識。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形式分培訓和自學兩類,其中培訓是繼續教育的重點。培訓形式有:
( 一 ) 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社會培訓機構和行業、系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會團體(簡稱:培訓單位)組織的會計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
( 二 ) 在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網絡遠程會計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完成當年的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 一 ) 年度內完成一項市級以上(含市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或會計學術組織認可的會計專業課題研究或在省部級以上( 含省級 )經濟類刊物上發表一篇會計類論文。當年所學財經類類科目考試成績成績全部合格。
( 二 )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財務管理、注冊會計師、審計、統計等專業學歷教育,
( 三 ) 通過本年度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或通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考試中任何一個科目。
( 四 ) 參加市縣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知識競賽獲獎者。獲獎前三名的,可視同完成一個周期的繼續教育學時。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結束后,培訓單位將其結果報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持證人員檔案在本轄區內的,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不再核發證書或證明。 持證人員檔案不在本轄區內的,由培訓單位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按規定的格式核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明,會計人員憑此證明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簽發機關辦理登記。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要做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會計學術組織等社會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制。
第十六條 為規范全省培訓單位管理,保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培訓單位在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時,必須到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 一 ) 開展經常性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均須向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培訓單位的辦學資格、辦學條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決定是否接受其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要履行相應的責任,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和其它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 二 ) 開展短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應在事前將培訓地址、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授課教師書面報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培訓結果按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對符合條件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任務的單位,由各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匯總本轄區登記備案的培訓單位,統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登記備案并公告。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 一 ) 已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登記手續 ;
( 二 ) 具備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
( 三 ) 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
( 四 ) 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培訓班,應在日常開班的同時,增設業余班、雙休日班等多種形式,盡可能兼顧各類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不同需求。
第六章 師資、教材
第十九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根據統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大綱,選定合適的教材,以適應不同級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后,應在90天內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向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的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除第九條列示的情況外,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及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
對連續兩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兩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將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記,不得參加本年度的會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并在會計人員誠信檔案中進行記載。
對連續兩個周期(四年)未接受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視為自動離崗,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視為不具備基本條件。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會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不遵守有關制度規定,教學質量低下,亂收費、只收費不辦班和教學管理混亂的培訓機構,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會計培訓任務,對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向社會公布。 同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設立“服務質量監督舉報箱”并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1998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財會字[1998]3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