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會協[2009]3號
頒布時間:2009-01-04 09:11:07.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資產評估機構:
為加強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北京注協根據《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制度》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并經資產評估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注冊資產評估師專業素質、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確保執業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根據《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制度》等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地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
第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積極組織注冊資產評估師參加繼續教育。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剝奪注冊資產評估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北京注協負責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并組織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年度計劃;
(三)組織編寫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四)組織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五)組織北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參加中評協或中評協委托的繼續教育培訓;
(六)制定北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管理辦法,指導、督促北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工作。
第六條 北京注協每年第一季度下發年度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計劃,明確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培訓要求、方式和培訓班總體安排等。
第七條 北京注協于每期繼續教育培訓班正式開班的 5日前向資產評估機構下發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通知。
第八條 北京注協對繼續教育培訓班實施全程跟蹤管理,并通過學員問卷調查的形式,對培訓班課程設置、授課質量、配套服務進行實時監測和跟蹤評價,及時了解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培訓需求。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在每年度的4月30日前向北京注協申請內部培訓資格;
(一)擁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
(二)年評估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培訓制度和系統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
(四)具備承擔培訓任務的教學場所和設施,并保證培訓質量;
(五)擁有或聘請有能力承擔培訓任務的師資;
(六)符合中國評協或北京注協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同時需向北京注協提交內部培訓資格申請和詳細的年度內部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師資、參加培訓人數等)。內部培訓的組織管理,應在北京注協監督下進行,并由北京注協組織考核驗收,方可承認其有組織形式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學時。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形式與學時要求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參加下列形式的繼續教育:
(一)參加中評協或北京注協舉辦的培訓班、研修班、專業論壇、學術報告會或專題講座等;
(二)經北京注協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的內部培訓;
(三)中評協或北京注協提供的遠程教育和網絡培訓。
(四)經中評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其他培訓形式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視為注冊資產評估師接受繼續教育:
(一)擔任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舉辦或委托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
(二)參加中評協或北京注協組織的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專案調查、專家論證及執業責任鑒定;
(三)參加資產評估準則制定;
(四)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或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編寫的;
(五)承擔中評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完成并公開出版或發表評估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
(七)參加中評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國內外評估機構的培訓;
(八)中評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0個學時,其中有關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的培訓,不得少于4個學時;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僅在當年有效。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參加第十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本制度第十一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擔任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按照實際授課、演講時間的4倍確認學時;
(二)參加執業質量檢查、專案調查、專家論證及執業責任鑒定工作,每天確認4個學時;
(三)參加資產評估準則制定,項目組長每項確認30個學時,項目組成員每項確認20個學時;
(四)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或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編寫,每萬字確認5個學時;
(五)承擔研究課題并取得研究成果,每項確認20個學時;
(六)公開出版評估專業著作,獨著每項確認40個學時,合著第一作者每項確認30個學時,其他作者每項確認20個學時;
(七)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評估專業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確認15個學時,其他作者每項確認10個學時;
(八)參加中評協或北京注協認可的國內外評估機構的培訓,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參加本制度第十一條所列繼續教育,應當填寫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申請表(附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注協確認。
分支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接受總部內部培訓并申請確認學時的,由總部所在地地方協會開具培訓證明,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確認并記錄所取得的繼續教育學時。
跨省轉會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轉出的地方協會已經確認的繼續教育學時,轉入到北京注協后予以認可。
第十六條 未按照本辦法完成繼續教育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北京注協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連續半年以上(含半年)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北京注協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考核與獎勵
第十七條 北京注協負責確認和登記北京地區所屬注冊資產評估師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時,并考核其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每期繼續教育培訓班授課結束后,由北京注協根據本期授課內容組織考核、考試,考核、考試不合格者,不予計算培訓學時,同時將培訓結果通報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
第十九條 對報名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學習期間缺勤兩次以上又未事先請假的、采取冒名頂替方式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均不予計算培訓學時并對相關資產評估機構及弄虛作假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給予公開批評。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完成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年檢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當年度未完成繼續教育學時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北京注協將進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強制培訓。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將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至少保留三年,并在北京注協檢查或抽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 符合內部培訓資格,并且其注冊資產評估師完成培訓學時的資產評估機構,北京注協將按照《注冊資產評估師繼續教育培訓補助費發放辦法》給予資產評估機構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非注冊資產評估師股東(合伙人)、非執業會員及見習會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