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字[2009]184號
頒布時間:2009-08-06 14:04:32.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浙財企[2011]410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2年1月9日起廢止。
各市、縣(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支持和鼓勵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09〕20號)精神,為推動我省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優化國際貿易結構,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在促進我省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中的作用,根據省政府《關于支持和鼓勵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浙政發〔2009〕2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每年根據省政府批準的促進外經貿發展政策意見,從省級外貿出口發展基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對象
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納稅、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快報、從事國際服務貿易的企業和有關單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一)圍繞我省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戰略和工作目標,以國際服務外包為突破口和重點,大力拓展國際服務貿易,切實提高國際服務貿易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培育浙江對外開放新的增長點,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扶持、引導和帶動作用,注重推動全省服務貿易協調發展,重點支持國際服務貿易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能力,打造“浙江服務”整體品牌形象。
第五條 資助或獎勵內容
(一)支持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
1. 支持國際服務外包企業人才培訓。重點對國際服務外包企業選送新錄用人員到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定的服務外包培訓機構業務培訓的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對經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服務外包人員就業前業務培訓給予一定的資助。
2. 支持國際服務外包企業開展國際認證。重點對服務外包企業進行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國際認證費用給予50%的資助,單項認證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家企業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 支持國際服務外包企業購置必要的設備。重點對服務外包企業交換器、服務器、網絡傳輸設備等購置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每家企業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 支持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重點對省商務廳組織的年度計劃內重點境外服務外包專場對接會發生的場租費等公共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參加活動的服務外包企業人員的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等按國家標準給予一定的資助;對服務外包企業參加境外或境內全國性重點服務外包展覽會的展位費、為展示浙江省服務外包整體形象而發生的公共布展費給予一定的資助。
5. 支持省國際服務外包示范園區建設。重點對示范園區公共信息技術平臺建設等公共服務項目給予一定的資助。
6. 支持國際服務外包中介機構發展。重點對服務外包行業龍頭中介機構信息交流、標準制定、市場開拓、統計分析、人才培訓、專家支持系統建設等方面給予一定的資助。
7. 支持國際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對全省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突出的龍頭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促進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1. 對省內具有一定出口實績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符合商務部等6部門制定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要求的圖書報刊互聯網出版物、影視作品與節目、動漫游戲音像制品等文化出口產品而投入的翻譯費、外語配音費等給予一定的資助。
2. 對省內具有一定出口實績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符合商務部等6部門制定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要求,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定的境外推廣發行圖書報刊及互聯網出版物、影視作品與電視節目境外落地播出、商業演出與商業藝術展覽項目,給予赴境外人員國際交通費、境外住宿費一定的資助。
3. 對省內具有一定出口實績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符合商務部等6部門制定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要求,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定的參加境外出版、影視、動漫、文化藝術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國際展(博)覽會的攤位費、展播費,及境外推廣發行而產生的節目頻道費、主機托管(租用寬帶)費等給予一定的資助。
4. 對省內具有一定出口實績的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符合商務部等6部門制定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要求,經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認定的為開拓國際市場而在境外設立的專賣店(柜)的場地租賃費給予一定的資助。
(三)推進國際服務貿易全面發展
1. 對會計師事務所為開展國際業務進行的人才培訓,以及在境外開展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給予一定的資助。
2. 對我省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其他形式予以一定資助,具體項目由當年度申報通知規定。
第六條 申報專項資金所需相關材料
1. 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2. 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表式附后);
3. 項目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書、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
4. 項目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經過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快報;
5. 項目實施的有關證明材料(合同、協議等);有關費用支出的銀行付款憑證、對應發票或收據、用匯核銷單等;
6. 其他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程序
(一)專項資金實行按年度申請、撥付。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資助要求的市、縣(市)國際服務貿易企業和單位,在每年1月底前將有關資料分別報送所在地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對申請項目審核無誤并簽署意見后,在每年2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省級企業和單位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提出申請,逾期或材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務廳負責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全面審核,提出項目資助資金的初步意見。
(三)省財政廳負責對項目資助資金進行審定,會同省商務廳將資助資金及時撥付到省級有關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
(四)省級有關單位和市、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助資金后,應及時撥付到項目申請單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請企業及單位對資助資金應按現行有關制度規定做好財務會計處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一)為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防止騙取、挪用資金行為的發生,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將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地對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抽查,必要時將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二)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跟蹤問效和績效評價制度,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要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對于違規使用資金的企業,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
第九條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