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金融[2009]654號
頒布時間:2009-04-16 15:54:26.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銀行、華夏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轄內各銀行,首創擔保公司、各擔保機構,各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精神,穩定和擴大就業,促進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提高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等項目財政貼息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對《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做出如下修改。
一、將《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京財金融〔2006〕80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修訂為: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初次小額擔保貸款不超過8萬元,再次小額擔保貸款不超過10萬元,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利率一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最高可上浮3個百分點,實際利率由經辦銀行與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財政按實際利率據實貼息,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二、失業人員從事微利等項目財政貼息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提高后,財政貼息初次和再次申請程序和相關管理仍按《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京財金融〔2008〕1987號)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訂后的《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二00九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2009年4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就業渠道、挖掘和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通過失業人員自主和合伙創業帶動個人就業,解決失業人員就業。加強符合規定的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個體經營、自主和合伙創辦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3]70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 [2009]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貼息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初次小額擔保貸款不超過8萬元,再次小額擔保貸款不超過10萬元,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利率一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最高可上浮3個百分點,實際利率由經辦銀行與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財政按實際利率據實貼息,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第四條 微利項目是指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自主和合伙創業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對象為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辦理失業登記并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了求職登記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農村轉移勞動力。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貼息借款人是指申請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擔保機構是指政府部門委托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與受托擔保機構簽訂《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經辦銀行是指上述商業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機構。
第二章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申請和審定
第九條 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或信用社區出具相應擔保文件、商業銀行核貸、財政部門審核貼息的程序,辦理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手續。
第十條 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按如下程序辦理。
貼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社會保障事務所提交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一式三聯,分別由社會保障事務所、受托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留存。社會保障事務所根據《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規定持有的資料和《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記載的情況與承諾對貼息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從事微利項目等。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簽章確認,隨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資料轉受托擔保機構。
因貼息借款人持有的個體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具體載明所從事的微利項目內容,而決定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中做出相應的承諾及相應的第三人信用擔保。
貼息借款人持有個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僅載明是微利項目的,無須第三人對其承諾擔保。
貼息借款人持有個體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寬泛的,貼息借款人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中承諾享受財政貼息期間只經營微利項目否則退還已享受的財政貼息資金;貼息借款人在享受財政貼息期間只經營微利項目的承諾應由除配偶外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民事行為能力有獨立生活來源的人員以個人信用進行擔保,擔保人擔保內容為監督和督促貼息借款人履行諾言、貼息借款人違背承諾時協助追補已享受的財政貼息資金。
以承諾形式獲得微利項目貸款財政貼息的貼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項目貸款財政貼息期間改變經營范圍并超出規定的微利項目應從即月起自行支付相應的貸款利息財政貼息終止,并在提出申請財政貼息借款的社會保障事務所填寫自行終止財政貼息通知書。
第十一條 受托擔保機構辦妥項目擔保手續后,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確認已擔保并加蓋公章,留存的一份作為項目存檔和財政貼息復核的依據,另一份隨《同意擔保通知書》交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二條 建立信用社區的,貼息借款人的申請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審核同本辦法第十條,信用社區、受托擔保機構、商業銀行的審核程序根據信用社區協議,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章 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申請和審定
第十三條 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應當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財政部門審核貼息的程序,辦理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手續。
第十四條 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持有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應具體載明所從事的微利項目內容且無超出規定微利項目的,作為符合微利項目財政貼息依據。
第十五條 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按如下程序辦理。
貼息借款人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用)》一式四聯,分別由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受托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留存。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縣財政局根據《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規定持有的資料和《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記載的情況對貼息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從事微利項目等。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簽章確認,隨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資料轉市創業指導中心的“一站式”服務窗口。
市創業指導中心、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貼息借款人的情況和區縣上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受托擔保機構辦妥項目擔保手續后,應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確認已擔保并加蓋公章,留存的一份作為項目存檔和財政貼息復核的依據,另一份隨《同意擔保通知書》交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四章 受托擔保機構、商業銀行及貼息借款人資格復核
第十七條 與受托擔保機構簽訂《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在開展財政貼息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前,應向市財政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在貼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辦妥擔保等相關法律文件,申辦小額擔保貸款和微利項目財政貼息時,應對貼息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復核,并在《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上簽署復核意見,留存的一份作為要求財政審核撥付貼息的依據。對復核發現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條件的應做出書面說明,通知貼息借款人、社會保障事務所、受托擔保機構、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財政局。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對貼息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復核的資料除辦妥擔保等相關法律文件和各審核部門簽署確認的《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外,還應要求貼息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復核:
1、貼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證:
2、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
4、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條 經辦銀行對貼息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復核的資料除辦妥擔保等相關法律文件和各審核部門簽署確認的《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外,還應要求貼息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復核: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
2、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居民身份證;
3、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場所證明;
5、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以及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6、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財政貼息的審核、撥付
第二十一條 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按季度撥付。
一、每季度末,商業銀行總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營業總機構)將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數額匯總后,編制《本季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本季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明細表》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受托擔保機構、市創業指導中心和市財政局。
二、受托擔保機構在收到商業銀行送來的匯總和明細項目表后,根據《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核對貼息項目,并對項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進行復核,發現不符的將調整內容做出書面說明后連同最后確認結果報市財政局。
三、市創業指導中心在收到商業銀行送來的匯總和明細項目表后對貼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從事微利項目進行復核,發現不符的將調整內容做出書面說明后連同最后確認結果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商業銀行報送的匯總表、明細表,以及受托擔保機構的核對情況和市創業指導中心復核確認結果進行審核,相符后撥付貼息資金。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按《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我市市級預算資金撥付管理局內操作規程>的通知》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市級預算資金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辦理,從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補助”政府預算科目中支付。
第六章 微利項目的補充和公布
第二十四條 微利項目的補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業崗位為目的,根據我市各區縣的具體情況確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區縣財政局提出,按照規定程序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中央有關部委備案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向社會公布的微利項目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微利項目均為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依據。
第七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縣財政局要對轄區內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指導;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做好財政貼息審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對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財政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檢查或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和反映,保障財政貼息政策落到實處。區縣財政局要及時將本轄區內財政貼息審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通報市財政局,應定期將本轄區內已確認的財政貼息項目數量、涉及的資金規模及再就業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總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營業總機構)要按月將本行發放的按規定符合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數量、貸款數額、應貼息額等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要隨時掌握本行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信息。
第二十九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建立貼息借款人信用備查簿,記錄貼息借款人申請和承諾等有關內容供公眾查詢監督。
第三十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要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做好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審查工作,及時通報申請貼息人的情況;對已確認符合財政貼息的申請貼息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在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和銀行停止貼息。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及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要對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資金的發放、撥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市財政、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組織或委托審計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檢查或抽查;要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確保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第三十二條 對申請貼息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一經發現將追回已貼利息、登記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財政部門對認真審核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項目,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及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16日印發《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京財金融〔2006〕806號),本次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等規定修訂與《北京市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京財金融〔2008〕1987號)一并執行。原辦法執行中發生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項目自貸款期滿且貼息資金撥付到位后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