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辦發[2009]40號
頒布時間:2009-04-21 11:49:48.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州銀監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中國電信貴州分公司《貴州省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金融便民服務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金融在服務“三農”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支持金融機構便民服務工作,提高辦事效率,盡量減免相關費用;各級銀監部門要組織金融機構制定便民服務點的設置計劃并組織實施;各金融機構要制定和完善有關制度和操作細則,盡力滿足“三農”金融服務需求,確保在2010年底前消滅全省金融服務的空白,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貴州省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金融便民服務辦法
貴州銀監局 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省公安廳省工商局 中國電信貴州分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解決我省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金融服務問題,鼓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農村地區農民基本的金融需求,進一步推進金融支持服務“三農”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在我省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開展的便民服務工作。
第三條 金融機構空白鄉鎮指在2008年8月經統計上報,沒有銀行網點的行政鄉鎮。
第四條 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金融便民服務的總體原則是: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多種方式、控制風險、減少成本。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金融便民服務的方式是:增設網點服務;定時定點服務;利用POS終端取現服務;安裝ATM服務。
第二章 增設網點服務
第六條 銀行增設網點服務按程序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有關標準可按下列事項執行。
(一)增設網點對營運資金的撥付不受限額和比例限制,下撥營運資本金也不列入對法人機構下撥營運資本金的考核。
(二)選擇營業用房的建筑物相對獨立,遠離易燃易爆場所。擬租用營業用房暫時沒有產權證明的,可以由當地政府出據的并非非法建筑和無產權糾紛證明代替。
(三)配備有報警設施,滅火器、狼牙棒等安全防護器材,要有保證用戶密碼安全措施。安裝監控攝像頭、建立監控器遠程監控聯網,錄像資料至少保存30天。現鈔不在網點過夜的要配保險柜,現鈔在網點過夜的要設置金庫型保險柜或現金保管點。
(四)服務場所原則上為磚混結構,面積不低于18平方米,設立混凝土柜臺,柜臺下有掩體,柜臺上裝有封閉的金屬防護欄或防彈玻璃。凡經縣級公安部門認定當地民風和治安情況較好的,門窗及柵欄可用金屬材料加固防盜,可以不內設廁所。要安裝一定數量的板凳或椅子作為客戶休息區。
第七條 在網點內部醒目位置懸掛金融許可證、安全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除規定掛機構名稱標牌外,設置“XX銀行(聯社)XX鄉(鎮)便民服務點”的標牌。
第三章 定時定點服務
第八條 定時定點服務選在鄉鎮有集市的地方,對于沒有集市的地方原則上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或處于中心地帶且條件具備的大村寨辦理。這種服務方式不屬機構網點,不辦理行政許可,提供此種服務的機構可以在固定的房屋內進行,也可在具備安全條件的車輛內進行。
第九條 采用在固定房屋內提供便民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擇營業用房標準應符合第二章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二)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第二章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但現鈔和重要空白憑證不能在服務點過夜。
(三)服務場所原則上為磚混結構,面積不低于18平方米,設立混泥土柜臺,柜臺下有掩體,柜臺上裝有封閉的金屬防護欄或防彈玻璃,門窗及柵欄均為金屬材料加固防盜,可以不內設廁所。要安裝一定數量的板凳或椅子作為客戶休息區。
第十條 采用車輛提供便民服務的,車輛的安全性要達到運鈔車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必須保證有三名職工到場服務(其中至少一名正式職工),服務的方式是在約定時間約定地點的基礎上,可根據群眾需要,盡可能地提供時間靈活的便民服務。
第十二條 提供服務的機構有明確的車輛運送、人員登記及賬務核對等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設立定時定點服務點前到當地縣銀監辦事處、人民銀行縣支行、派出所和鄉(鎮)工商所備案,當地沒有工商所的,同時到鄉(鎮)政府備案,并取得備案回執。
第十四條 服務場所內部醒目位置懸掛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備案回執,在室外明示服務時間,并設置“XX金融機構XX鄉(鎮)便民服務點”標牌。
第四章 利用POS終端取現服務
第十五條 利用POS終端取現服務,是銀行選擇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信譽較好的特約商戶,安裝專用POS終端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特約商戶可以為相關機構或個體工商戶;銀行要把特約商戶納入本機構信用管理范圍,其有效的凈資產至少為1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利用POS終端取現服務僅限于借記卡,每卡每日取現不得超過800元人民幣;取款對象僅限于當地農民、鄉鎮工作人員以及本鄉鎮外出務工農民。
第十八條 取款對象持有“銀聯”標識的借記卡均能通過POS終端辦理取款和查詢業務,支持銀行跨行交易,每個POS商戶受理點只能由一家銀行布放一臺POS機,切實防止惡意競爭。
第十九條 受理點的主要職責:
(一)要有手續齊全的經營資格,具備一定的防護設施。
(二)要嚴格客戶簽字制度,要有保證用戶密碼安全措施,并明示銀行投訴電話。
(三)建立取款日志,對取款情況進行序時逐筆登記。
(四)安裝與銀行聯網的遠程監控攝像頭,對交易進行監控錄像,錄像資料至少保存30天。
第二十條 收單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點POS終端布放、維護及風險控制。
(二)對受理點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和技術培訓,向受理點提供驗鈔機具,在受理點安裝與本行聯網的遠程監控攝像頭。
(三)負責受理點資金清算及交易差錯處理,定期與受理點對帳,并對受理點的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督促受理點按照規定開展POS終端取款業務。
第二十一條 受理點利用POS終端取現服務前到當地縣銀監辦事處、人民銀行縣支行、派出所和鄉(鎮)工商所備案,當地沒有工商所的,同時到鄉(鎮)政府備案,并取得備案回執。
第二十二條 在受理點內部醒目位置懸掛備案回執,設置“XX金融機構XX鄉(鎮)便民服務點”標牌。
第五章 安裝ATM服務
第二十三條 安裝ATM服務原則上設在鄉(鎮)政府所在地且安全條件具備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安裝ATM服務按銀監會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場地要求可按本章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二十五條 擬租用營業用房暫時沒有產權證明的,必須有當地政府出據的并非非法建筑和無產權糾紛證明。
第二十六條 在ATM機上方統一掛“XX銀行(聯社)XX鄉(鎮)便民ATM機服務點”的標牌。
第六章 機構服務范圍及變更終止
第二十七條 增設網點服務、定時定點服務的業務范圍為存款、取款、匯款和小額信貸,并由銀行在行政許可范圍內自行授權;ATM服務范圍可為取款或存款和取款;利用POS服務范圍僅限于取款和查詢,不得辦理存款業務。
第二十八條 增設網點服務和安裝ATM服務的變更終止按銀監會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定時定點服務和利用POS服務的變更終止要在開辦時的備案單位備案,并取得備案回執。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銀行租用中國電信貴州分公司通信線路資費方面可在原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再給予優惠。
第三十一條 便民服務的標牌材質不限,統一為長90厘米、寬80厘米,白底,印天藍色仿宋字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銀監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