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發改[2008]1811號
頒布時間:2008-11-03 15:53:45.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稅局:
你局《關于提請核準稅務登記證件銷售價格的函》(京國稅函[2008]479號)收悉。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11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市、區縣國稅局向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收取工本費標準等有關規定函復如下:
一、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請市、區縣國稅局持本函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
三、請市、區縣國稅局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本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函復。
200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