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字[2009]3號
頒布時間:2009-03-09 09:37:31.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人民銀行,國家金庫浙江省內各代理支庫(寧波不發):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的要求和我省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由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初審,各市財政局負責匯總、審核,省財政廳負責復審,財政部浙江監察辦負責終審并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二、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制度與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對退稅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
我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