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字[2009]1號
頒布時間:2009-02-18 09:30:04.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寧波不發):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由財政部門牽頭會同國稅、地稅等部門對本地區越權減免稅、稅收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情況進行自查,凡存在違反國家財稅規定和超越稅收管理權限行為的,應立即予以糾正。
縣(市)自查情況于2月底前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及所在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市匯總本級及所轄縣(市)自查情況,并于3月5日前將匯總情況分別上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同時抄送財政部浙江監察辦。
二、省財政廳將于近期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對各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1號文件有關情況進行抽查。
三、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將根據工作安排組織力量進行專項檢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駐浙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