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字[2009]12號
頒布時間:2009-03-20 09:04:44.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有關規定,浙江省財政廳將對到期的浙江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辦理資格延續手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乙級)的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浙江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二、代理機構提出資格延續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詳見附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機構章程或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從事政府采購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部管理制度清單。
(四)從業人員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證書復印件。
(五)近三年政府采購業績清單,包括委托代理協議和中標通知書。
(六)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凡代理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的,須重新申請資格,不得辦理延續。
四、浙江省財政廳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作出延續代理機構資格的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作出不予延續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在依法重新取得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前,不得再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浙江省財政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