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字[2009]4號
頒布時間:2009-01-05 10:01:24.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和進一步改善民生,今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省政府都先后組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清理,取消和暫停征收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為了便于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現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 交通部 監察部 審計署關于公布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84號)和省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8〕66號)、《關于第二批取消暫停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8〕75號)等文件精神,將國家和省清理取消、暫停征收和降低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并予以公布(具體詳見附件),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核發證照所需要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酌情予以保障。
二、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或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認真落實公布取消和暫停征收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也不得以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方式變相繼續收取。各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