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預字[2009]1號
頒布時間:2009-01-07 09:58:0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一分局,省級各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省對市縣財政體制的通知》(浙政發〔2008〕54號)精神,現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區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財預字〔2008〕9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時財政部所確定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名單附后),其在省內跨市縣(不含寧波)分支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均為省級收入。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屬省級收入的全省電力行業(包括寧波電力局、北侖電廠等)、金融業和跨地區經營等企業(包括浙江移動、滬杭甬高速浙江段等),不實行跨區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省級收入,繳庫辦法仍為匯總繳納,全額上繳省級國庫。2008年已就地預繳的稅收收入經省財政確認后軋入年終結算。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外,省內跨市縣(含寧波)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執行。企業統一計算的當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50%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各分支機構間按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進行分攤預繳,三個因素的統計口徑、計算比例和計算方法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規定執行。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多退少補。匯算清繳退、補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就地辦理退庫和入庫,不實行與各分支機構分攤或分享。
2008年,省內跨市縣(不包括寧波)設立總分機構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已按浙財預字〔2008〕9號文件規定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入當地國庫。涉及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收入轉移的,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提供經總機構所在地確認的按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3項因素計算分配的企業所得稅數,經省財政確認后軋入2008年年終結算。
附件:實行所得稅分享時財政部所確定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納所得稅企業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時財政部所確定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納所得稅企業
1.中國華北電力集團公司
2.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
3.中國移動集團公司
4.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5.中國網絡通信有限公司
6.中國聯通有限公司
7.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8.深圳發展銀行
9.交通銀行
10.招商銀行
11.興業銀行
12.中國光大銀行
13.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14.中國民生銀行
15.廣東發展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