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社字[2009]50號
頒布時間:2009-03-27 09:25:42.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08〕72號)精神,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08〕7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從省級財政預算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我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補助原則
堅持養老服務社會化方向,通過政策引導、加強監管和適當的資金扶持,鼓勵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進入社會養老服務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1.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次性新增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含,下同),取得《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并投入使用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
2.2008年及以后年度,租用場地新增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且租用期5年以上,并取得《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1.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補助: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數,一次性給予每個床位3000元的補助。
2.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租用床位補助:按核定的新增租用床位數,每年給予每個床位500元的補助,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
每年6月底前,由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聯合行文,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申請上年度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增床位專項資金補助。申請專項資金補助時,必須提供《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準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屬新增床位補助的,還須提供當地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同意立項的批復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其他能證明新增床位已投入使用的相關材料;屬租用場地新增床位補助的,須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支付憑證的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
專項資金在每年10月底前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行文下達各市、縣(市)。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
1.新增床位補助主要用于改、擴、新建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所需費用支出。
2.租用場地新增床位補助主要用于補助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租賃養老服務用房所需費用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1.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嚴格收支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2.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開展對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改、擴、新建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在項目完工后,必須進行績效評價。其中,使用省級補助資金進行改、擴、新建的,績效評價情況應同時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將會同省民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省級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3.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以確保專項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專款專用,對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將視具體情況,采取停止項目撥款、暫停安排新的補助項目和收回專項資金等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凡屬公益金資助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都應以顯著方式標明“國家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十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市、縣(市、區)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