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字[2009]60號
頒布時間:2009-03-25 09:18:0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發改委、經貿局、科技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80號)的精神,從2009年開始,將整合現有工業、科技類財政專項資金,建立統一的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同時對企業技術創新、新產品創新、管理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企業信息化等方面給予支持。為加強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更好地發揮財政政策的導向作用,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2009年度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采取分批申報審核撥付辦法,具體申報事項另行通知,請各地預先做好項目申報的準備工作。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信息產業廳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我省工業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工業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80號)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9〕10號)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浙江省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按照“存量調結構、增量調方向、增量調存量”的方法,在整合現有工業、科技類相關財政資金的基礎上統籌安排。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注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突出重點,專款專用。
(二)堅持扶優扶強,著力促進大企業、大集團的發展,提高我省工業企業市場競爭力。
(三)加強專項資金相關歸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著力優化資源整合和配置,促進資金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跟蹤和考評制度,落實部門責任和決策程序,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支持對象
凡在浙江省范圍內(不含寧波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納稅的工業企業,以及依法成立的研發機構,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與導向的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及產品、技術、管理創新和企業信息化項目,特別是行業和區域塊狀經濟的龍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均可申請轉型升級專項資金貼息或補助。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列入計劃的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二)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化和裝備制造業的技術改造項目。
(三)企業以產品信息化、制造過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四)企業圍繞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自主研發、成果轉化、關鍵共性技術產業化項目。
(五)企業以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攻關、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六)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年度其他重點支持領域或重大項目。
第六條 支持方式
對企業符合申報條件的技術改造和自主創新等項目,一般按企業中長期金融機構貸款的金額或實際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或補助;同時對申報省貼息或補助的項目,地方政府(欠發達地區除外)應先落實同比例配套的貼息或補助資金。
第七條 貼息、補助及配套標準
(一)對工業企業符合申報條件,固定資產投入在一定額度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中長期貸款總額的2.5%給予貼息,對欠發達地區的企業,按中長期貸款總額的5%給予貼息,貼息期為1年;對部分在行業發展中起重要作用且關聯度大的企業自籌資金的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具體按照實際的設備、技術投入數的2.5%給予補助;對于既有中長期貸款又有自籌資金的技術改造項目,只能享受其中一種方式支持。
(二)對工業企業、研發機構符合申報條件,固定資產投入在一定額度以上的自主技術創新、產業成果轉化以及信息化改造項目,按照企業實際投入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三)對省安排貼息或補助的技術改造項目,除欠發達地區外要按1:1比例進行配套貼息或補助。
(四)同一企業同一內容的項目只能向一個專項資金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不得多頭申報。企業同一項目已獲得國家支持的,省里不再安排資金。
(五)單個項目省貼息或補助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個別省重點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年度支持重點
(一)年度支持重點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由專項資金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報經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二)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應按照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年度支持重點,分別做好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確保突出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
第九條 申報程序和時間
(一)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每年根據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分別會同省財政廳下發當年工業轉型升級項目申報通知。
(二)各市、縣(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共同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并聯合行文分別上報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和省財政廳。
(三)省級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省屬集團公司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直接報送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條 企業申報時應提供的資料
1.浙江省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
2.項目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復印件;
3.金融機構出具的項目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合同、資金入賬憑證;
4.企業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5.企業自籌資金的項目,需提供具有一定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設備、技術實際投入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6.地方財政給予項目資金配套貼息或補助的承諾書;
7.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8.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對于申報的技術改造貼息或補助項目,由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自管理職責進行認真審核,提出專項資金貼息或補助的安排意見。
(二)對于確定的貼息或補助項目,由省財政廳按財政隸屬關系會同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下達資金文件,將資金撥付到市、縣財政局和省級有關單位,由市、縣財政局和省級有關單位轉撥到項目承擔企業。
(三)企業收到財政貼息或補助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并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
(一)申請貼息或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更不得轉移、挪用貼息或補助資金。
(二)各級財政和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跟蹤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進度和投資要求的項目,應視情況減撥、停撥直至追回已撥的貼息或補助資金。
(三)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同時在3年內取消該單位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制度
(一)專項資金相關管理部門應根據省財政廳制定的相關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度對管理的相關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的依據。
(二)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年度轉型升級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及時進行總結,對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情況要進行匯總,為省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下一年度支持重點和方向提供決策參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專項資金管理》、《浙江省企業信息化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