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行[2009]6號
頒布時間:2009-01-12 09:31:49.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各設區市紀委、財政局、外僑辦、監察局、審計局,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8]9號)和《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08]7號),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及預算管理,根據《財政部 外交部 監察部 審計署 國家預防腐敗局關于印發〈加強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8]230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江西省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就省直單位執行本辦法作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省直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按照我省現行的非貿易外匯管理規定申請用匯限額時,應同時提供本單位本年度以來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情況及審核意見表(格式詳見附件),并由組團單位匯總(中央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團的,僅提供本單位有關情況)。設區市及其以下有關單位參加省直或中央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團申請用匯限額的,照此辦理。
二、年度結束后,省直單位應按有關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別向省財政廳行政政法處及歸口業務處室報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外匯使用以及出訪取得的成效等情況。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西省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實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活動,進一步嚴格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及監督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外交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印發的《加強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承擔因公出國(境)任務并使用各類財政資金的,執行本辦法。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活動,指的是訪問考察、學習培訓、招商引資、旅游促銷、人才招聘、參加國際會議等項公務活動。
第二章 預算編制與計劃調整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健全預算管理,根據財力可能與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安排各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各年度財力狀況和相關要求,在突出擴大開放抓項目、增后勁的同時,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規模,對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實行零增長甚至負增長。
第四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本著綜合財政預算的原則,依據本單位財務狀況和實際需要編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未編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的單位視為無出國(境)任務。確有因公出國(境)任務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建議,同時提供本單位因公出國(境)年度計劃以及上一年度本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和外匯限額預算執行情況。
編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時,要優先足額保障本單位人員支出、公用支出、重點支出和重點項目經費的需要。不得從已明確規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中安排因公出國(境)經費,也不得因編制因公出國(境)經 費預算造成其他經費不足而變相向財政部門申請追加經費預算。
第五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對于年初部門預算未編制或未足額編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但在年度中確有中央部門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出國(境)任務需調整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在本單位部門預算額度內進行科目調劑。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境)活動的用匯額度管理,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和用匯限額雙控制。因公出國(境)人員應在本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內,按照有關規定先行申請用匯限額,同時必須提供本單位本年度以來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情況及審核意見,經核準后再出國(境)。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七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在批復的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內,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國(境)活動。除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活動,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攤派、轉嫁費用。
第八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貫徹“勤儉辦外事”的方針,加強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財經紀律教育。因公出國(境)團組應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開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九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財務部門應進一步嚴格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對因公出國(境)團組提供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的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并與批準的出國(境)團組人數、天數、出國路線、經費預算、出國(境)用匯限額以及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等相比較后,對因公出國(境)開支的費用進行核銷,不得核銷與公務活動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全年核銷金額不得突破單位因公出國(境)年度經費預算總額。
除有關文件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得核銷本單位人員持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出國(境)費用。
第十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財務部門要對本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實行單獨核算,實時監控,建立健全因公出國(境)經費備查臺賬。
第十一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執行中發生的結余資金,可連同其他資金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章 經費與計劃聯動審核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因公出國(境)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實行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聯動,從源頭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具體審核原則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年度因公出國(境)計劃情況以及單位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建議,審核確定各單位部門預算中的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并實行總量控制。
(二)外事審批部門與派出單位的財務部門要根據批準的出國(境)經費預算,對納入出國(境)計劃的具體出國(境)任務逐一進行任務和經費聯動審核,及時溝通情況,嚴格把關,堵塞漏洞。
(三)有因公出國(境)任務的組團單位在向外事審批部門申報因公出國(境)任務時,參團單位(或經費負擔單位,下同)應向組團單位提供本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費審核意見,組團單位應根據參團單位出具的經費審核意見,向外事審批部門匯總提交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意見。
(四)外事審批部門在審批因公出國(境)任務時,對派出單位(含跨地區跨部門的雙跨團組參團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費審核意見要嚴格審核,確保出國(境)任務在各單位部門預算確定的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內執行。各級外事審批部門與財政部門應及時溝通因公出國(境)計劃情況。
(五)省級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部門在審核各地區各部門因公出國(境)任務時,團組成員所在的省直單位財務部門、當地財政部門應出具經費審核意見。
(六)對于部門預算中未安排出國(境)經費預算且無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況,要求使用其他經費的因公出國(境)團組申請,視為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財務部門一律不得出具審核意見。凡未經財務部門經費審核認可的因公出國(境)申請,各級外事審批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和批準。
(七)對于全部經費由外方資助的因公出國(境)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直接審核審批,嚴格把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對因公出國(境)團組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在年度結束后按有關要求于每年1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和外匯使用情況,作為財政部門審核下一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的基本依據。凡未報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和外匯使用情況的單位,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不得安排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的有效監管。將監管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作為堅決制止公費出國(境)旅游的重要內容,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將因公出國(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對各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管理中出現的未按規定申請、核銷用匯限額及其他因公出國(境)經費而直接支付人民幣給國(境)外或中介機構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資金、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追究組團單位和團組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經費審核、核銷責任的,要追究財政、財務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經經費審核部門認可或超越權限而批準出國(境)的,要追究外事審批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及出國(境)任務與經費審批聯動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國家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經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年度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情況及審核意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