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8-11-12 16:54:29.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些年來,全省各地積極推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統一征收(以下簡稱五費合征),社會保險覆蓋面持續擴大,社會保險費收入持續增長,基金支付能力穩步提高,社會保險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是,也存在名義繳費比例虛高、企業負擔不均衡、征管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亟需進一步調整、規范和完善。為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均衡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現就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類推進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
從2008年起,逐步將全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統一到12—16%區間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統一按20%執行。同時,積極推進“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雙低”辦法)與統一制度的并軌。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后,“雙低”辦法繳費比例與統一制度繳費比例相接近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實行并軌:“雙低”辦法繳費比例與統一制度繳費比例仍有較大差距的,允許在一定時期內繼續執行“雙低”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并軌。
堅持分類指導,梯度推進各地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實個人賬戶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逐步下調繳費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23個月之間的,可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2—16%之間;基金支付能力不強的統籌地區,要采取綜合性措施,在確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個月的前提下,逐步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6%;基金支付困難的統籌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多方籌措社會保險資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降低繳費比例。
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依法加強養老保險費征管,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持力度,積極為降低繳費比例創造條件,確保繳費比例在近期內實現有效降低,努力縮小各統籌地區間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的差距。要進一步夯實繳費基數,提高基金征繳率,嚴格退休審批,規范統籌項目,穩步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
實行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調整報批制度。具備條件降低繳費比例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合理測算當地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提出繳費比例調整方案。繳費比例調整方案,由統籌地區政府報經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同意后實施。提交的繳費比例調整方案,要具體分析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和基金支付能力情況,提供繳費比例調整的具體測算情況和組織實施的相關工作措施。未經批準,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比例。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制度
按照2008年底前所有統籌地區全面實施五費合征、2009年底前所有企業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參保范圍的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登記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實行分別參保的社會保險險種外,用人單位要一次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五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登記。同一繳費單位各險種登記的單位名稱、社保編碼等基本信息要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要定期核對參保繳費單位的信息數據。
夯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規范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行為。企業單位應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在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要以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作為單位繳費基數的征收依據。
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加快建設統一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和參保單位網上業務系統,確保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及經辦機構之間的數據即時交換與共享,確保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登記、信息變更、繳費申報、信息查詢等業務實現上網操作。同時,省級有關部門要加快系統內社會保險省市縣業務操作聯網進程,盡快形成能即時上傳下達的信息交換與共享系統網絡。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要協同配合,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構建統一高效、互聯互通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努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資金多渠道籌資機制
各地要進一步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投入力度。各級財政年度新增財力的2/3要用于解決民生問題,重點用于社會保障支出。要進一步落實多渠道籌資機制,從國有資產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渠道按規定比例提取用于充實社會保障資金,建立以養老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險風險準備金制度。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省級調劑制度,擴大省級調劑金使用范圍,加大調劑力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順利實施
好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等相關工作,是營造企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保持經濟平穩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全面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些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工作協調,確保平穩有序實施。要著眼于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法規文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要著眼于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規范高效的社會保險費征管和服務機制。省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及時完善各項政策措施,推動各地積極有序地開展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等相關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