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8-10-30 11:57:25.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發改委關于《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管理辦法
省發改委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關于對口支援工作部署,以及法津、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和青川縣對口支援工作實際,為規范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資金項目(以下簡稱援建項目)。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資金(以下簡稱援建資金)包括浙江省各級財政資金和各類捐贈資金等。
援建項目應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項目一個本子,資金一個盤子”的原則和《浙江省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方案》(浙委辦〔2008〕69號)關于“六統五分”的要求進行管理,符合我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三年援建(項目)規劃的,應納入《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以下簡稱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和投資概算是安排援建資金的依據。
第三條浙江省援建辦公室包括省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援建辦)和承擔對口援建任務的市、縣(市、區)援建辦,共同負責牽頭擬訂三年援建(項目)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檢查督促考核援建計劃實施進度和工作情況。
浙江省援建指揮機構包括省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援建指揮部)和承擔對口援建任務的市、縣(市、區)駐青川的援建指揮部,負責我省援建項目前期推進、招標采購、建設實施、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四條年度實施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由青川縣委、縣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要求和援建進展情況,在綜合各鄉鎮、部門意見基礎上,向省援建辦和省援建指揮部提出年度實施計劃申報稿。
(二)省援建辦會同省援建指揮部綜合平衡和統籌協調后,形成年度實施計劃建議稿,送省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市縣征求意見。
(三)省援建辦根據反饋意見對建議稿進行修改,并征求省援建指揮部意見后,形成年度實施計劃送審稿,報省政府和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省發改委發文下達。
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第五條援建項目分為設備器材物資類、智力援助類、補助資金類、全額投資類四種,并根據各自類別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六條設備器材物資類項目是指提供設備、器材、物資支援等項目。由青川縣提出具體需求,經省援建指揮部審核,通過年度實施計劃程序納入年度計劃,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由省對口廳局會同省援建指揮機構實施采購并負責送達。
第七條智力援助類項目是指提供技術服務和教師、科技人員培訓等項目。由青川縣提出具體需求,經省援建指揮部審核,通過年度實施計劃程序納入年度計劃,由省對口廳局和單位會同省援建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補助資金類項目是指我省給予一定資金補助的項目。由青川縣綜合各部門、鄉鎮意見后,提出具體補助資金項目,經省援建指揮部審核,通過年度實施計劃程序納入年度計劃,由青川縣會同省援建指揮部負責實施。省援建指揮部參與相關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概算)階段的審查,以及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全額投資類項目是指由我省全額投資,以及除國家資金補助外全部由省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全額投資類項目參照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其中省援建指揮部負責A類項目,包括跨縣、鄉鎮的線型工程,重大城鄉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重點項目;對口支援市、縣(市、區)負責B類項目,指除A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為統一規劃設計標準,鄉鎮的教育、衛生、民政、水利等公共設施全額投資類項目前期工作由省援建指揮部協調、組織。全額投資類項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
(二)項目建議書由青川縣受援單位組織編制,經青川縣和我省援建指揮機構聯審后,按規定權限由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青川縣和省援建指揮部共同組織審查,按規定權限由當地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概算須經省援建指揮機構和對口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援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和工期組織實施。
項目概算調整必須經省援建指揮部審核,并經我省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四)援建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招標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A類項目由省援建指揮部負責監管,B類項目由市縣援建指揮部負責監管。
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個別特殊項目不實行招標或不實行公開招標的,應由省援建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省援建辦審核,報請省政府批準。
(五)援建項目積極推行代建制,并加強項目投資、質量和進度控制。
(六)援建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認真組織開展監理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七)參與援建項目實施的有關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八)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全額投資類項目的監督管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和省監察廳等部門要根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85號令),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援建項目的監督管理。省審計廳要根據《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省政府第146號令),依法對援建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省援建指揮部要會同浙江、四川兩省有關部門,對援建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援建項目建成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或市、縣(市、區)援建指揮部與當地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形成決算。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環保、消防、規劃、檔案等專項驗收由當地組織開展。
(九)省援建指揮部要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核撥建設資金。
第十條援建項目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中介代理等事項,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加強項目管理,定期向我省援建指揮機構報送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省援建指揮機構每月應向上級援建指揮機構、同級援建辦報送年度計劃執行、援建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驗收決算等情況。
第十三條全額投資類項目如獲國家、四川省等資助,我省投資的資金可相應置換出來用于安排青川縣其他援建項目。
第十四條援建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條企業捐建的援建項目可比照本項目管理辦法。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浙江省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年浙江省對口支援青川縣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實施計劃申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