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1]32號
頒布時間:2011-06-17 17:33:01.000 發(fā)文單位: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6月17日發(fā)布該年度第3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務部發(fā)布該年度第94號公告,對原產于法國阿科瑪公司的100%濃度水合肼執(zhí)行價格承諾。
2010年6月17日,商務部發(fā)布該年度第34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中列明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25101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原產于美國的進口水合肼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再度發(fā)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對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1年6月17日起,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94號公告的內容執(zhí)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為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6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1年6月17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