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10]81號
頒布時間:2010-04-30 15:52:06.000 發文單位: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加強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現行財政財務法規制度,特制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撥付,會同宣傳文化部門、商務部等確定年度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骨干文化企業培育。
(二)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和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
(三)重點文化體制改革轉制企業發展。
(四)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五)其他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給予補貼,每個項目的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實際利息發生額的80%。
(二)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重點發展項目所需資金給予補助。
(三)補充國家資本金。對國有控股文化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區域整合可適當補充國家資本金。
(四)績效獎勵。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按照出口實績給予獎勵。
(五)保險費補助。對文化出口重點項目所必需的財產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費用,憑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有效憑證,給予適當補助。
(六)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每年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文化產業發展需要,會同宣傳文化部門、商務部等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條件和標準、資金管理模式及有關要求等。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除需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文件,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貸款承諾書等復印件。
(二)申請項目補助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合同等復印件。
(三)申請補充國家資本金的,需提供相關經濟行為審批文件、企業內部相關經濟行為決策文件、中介機構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等復印件。
(四)申請績效獎勵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動的相關原始支付憑證、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復印件。
(五)申請保險費用補助的,需提供保險合同、保險費發票等復印件。
第十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
(二)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2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級文化產業,直接向財政部申報。
(二)中央各部門歸口管理的文化企業,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
(三)地方文化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宣傳文化和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申請文件應于每年4月15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中央部門,組織成立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核企業申請資格、申請文件及材料,提出扶持項目預算安排建議。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建議,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預算和國庫管理規定,及時下達并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復,應嚴格執行。因特殊因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并選擇部分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抽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扶持動漫產業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用于動漫市場監管、原創動漫扶持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