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54號
頒布時間:2007-04-04 08:37:57.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湖南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經研究,現對湖南省農村信息社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對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從營業額中沖減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僅指貨款利息收入)中減除。
二00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