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1995]010號
頒布時間:1995-01-11 15:15:22.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103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91號《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對本轄區生產銷售金銀首飾的企業在1994年繳納消費稅的情況及時進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費稅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迅速補交入庫;對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19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