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函[2004]34號
頒布時間:2004-02-06 09:53:1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根據蘇國稅發[2008]187號文件規定,此文件關于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和高度重視加強海關完稅憑證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重要性,要盡快將《通知》的精神和各項要求向廣大納稅人進行廣泛宣傳,并做好相關培訓工作。
二、各級國稅機關應按《通知》的要求,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有關項目進行調整,自2004年3月申報期開始使用,并要求納稅人同時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和《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的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省局已著手對征管軟件進行相應的修改,修改完成后,各地應及時對征管軟件進行升級。2004年2月申報期應報送的相關清單應通知納稅人在4月底前補報完畢。
三、各地應按照《通知》的要求,通知各電子申報軟件開發單位在2月底前完成電子申報軟件的修改和客戶端升級工作。
四、各級國稅機關應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時加強審核。凡應報未報相應清單或報送清單匯總數與《申報表》相關數據比對不符的,應要求其補報或對相關數據修改后重新申報。使用電子申報的地區,應將以上審核內容納入電子申報軟件自動審核的范圍。
五、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已在各地推廣使用,一些地區反映個別指標的計算口徑有誤,經核實,現作如下調整:第33行計算公式修改為“33=25+25A+25B-30-31”;第34行計算公式修改為“34=24-28-29-25A+26”。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