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上證發[2015]64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個交易日后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一)日均資產規模不低于100億元。
(二)基金持有戶數不少于10000戶。
(三)跟蹤指數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總市值不低于5000億元。
二、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上述條件。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