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10]67號
頒布時間:2010-12-27 09:25:53.000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見附件1)。現將《暫行辦法》與操作規程[見附件2]下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遵照《暫行辦法》,認真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國推廣工作,及時對轄內分支機構及申請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進行培訓,加強政策宣傳,密切跟蹤、認真研究解決政策在全國推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二、試點地區已經外匯局核準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試點企業可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對境外賬戶收支信息報告方式等進行調整。
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當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轄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關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請盡快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系電話:010-68402450
特此通知。
附件:1.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