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改[2010]1199號
頒布時間:2010-10-08 09:55:36.000 發文單位: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有關事宜的請示》(中再發〔2010〕15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達到《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一條標準的,應當嚴格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規定進行管理。
在達到上述標準之后,保險公司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與同一關聯方再次進行新的交易,如新交易累計金額未達到《辦法》第十一條標準,可不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如新交易累計金額再次達到《辦法》第十一條標準,則應當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管理的要求再次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并向保監會報告。
二、你公司應當按照《辦法》要求,加強累計關聯交易金額監控,強化重大關聯交易管理,防范重大關聯交易風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