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函[2012]9號
頒布時間:2012-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稅總發[2015]118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1]132號)轉發給你們,并對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流[2005]23號)予以廢止。
二、市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防偽稅控企業資格認定的通知>的通知》(津國稅流[2004]45號)第二條中規定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不再使用,統一使用“國稅發[2011]132號”文件附件1中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對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不斷改進納稅服務工作,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向每一戶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發放《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有關的政策規定和享有的權利,充分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原《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使用通知書》和《安裝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有關事項告知書》同時廢止。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做好國家規定的專用設備銷售價格、技術維護價格的收費標準、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基本配置標準等相關事項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納稅人監督。
三、各省稅務機關應設立并公布投訴電話,受理納稅人投訴服務單位及人員強行銷售、捆綁銷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務問題,對強行銷售通用設備等行為要嚴格監管。
四、為消除服務違規行為的易發環節,取消服務單位組織的驗機和考試,各地稅務機關應監督服務單位認真落實。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服務單位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辦法,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于工作失職瀆職、服務單位違規行為頻發的地區,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1.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5.受理投訴登記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