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流[2005]23號
頒布時間:2005-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津國稅流[2005]23號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11]13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廢止。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嚴格遵照執行。
《通知》第八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使用單位的投訴,建立投訴、受理、處理、反饋制度。”全市各級國稅機關要認真貫徹總局部署,自4月份納稅申報期起,暫按以下工作規程抓好落實。
一、各區縣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為投訴受理部門,設立專人在辦稅服務廳負責投訴受理、處理跟蹤與反饋回訪。在受理使用單位投訴時,要向其發放《受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單位投訴登記表》(以下簡稱《投訴登記表》。見附表)《投訴登記表》一式四聯,為使用單位投訴留存、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留存、眼務單位承辦留存、主管國稅機關反饋留存各一聯。
二、主管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接收投訴人填寫齊全、簽字蓋章的《投訴登記表》后,在“主管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簽收”欄簽署受理人員姓名、日期,將“使用單位投訴留存”聯退還使用單位留存。
受理人員將已受理的《投訴登記表》于一個工作日內,交付承擔該使用單位防偽機控系統相關技術支持與維護的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承辦,由服務單位承辦部門在“服務單位承辦部門簽收”欄簽署承辦人員姓名、日期時間后,留存“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留存”聯。
三、服務單位承辦部門在收到《投訴登記表》后半個工作日內認真解決落實使用單位投訴的問題,并在“服務單位處理情況”欄填寫解決措施和處理結果,由投訴人簽署姓名、日期時間進行確認。承辦部門留存“服務單位承辦留存”聯,將“主管國稅機關反饋留存”聯退還主管區縣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
四、主管區縣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在受理《投訴登記表》后第三個工作日,電話回訪投訴人對問題解決情況的意見,并在“主管國稅機關反饋留存”的“主管國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回訪結果”欄內具實填寫。其后,將《投訴登記表》復印件(如有相關資料一并復印)上報稅政(管)科。
五、主管區縣國稅機關稅政(管)科對于投訴問題得到解決的,于月末將上述資料復印件匯總上報市局流轉稅處備案;對于投訴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或沒有全部解決的,于回訪后1個工作內,上報市局流轉稅處解決。
附件:1、受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單位投訴登記表(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3、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調查表(略)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