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42號
頒布時間:2012-04-13 16:44:59.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總分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政策通知如下: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